保障房为何一再成为寻租工具?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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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房为何一再成为寻租工具?
2009年07月17日 03:47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限价房政策不够明确和具体,自然,敏锐的逐利鼻孔难免要找到它的巨大“商机”。

  北京市首个限价房———西三旗旗胜家园交房半月,小区里就出现了出租房屋的现象,有的房子月租金最高达7000元。限价房成为出租房,再次突显产权式保障性住房的尴尬,一如最初的经济适用房,改头换面的限价房也成了一些人寻租和牟利的工具,有违保障中低收入者住房权利的初衷。

  简单回顾一下产权式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发展历程,我们会惊讶地发现,这同时也是一个一些人因之而逐利的历程。一开始,经济适用房没有严格地限制出租和户型面积,只要求五年后才可上市,但要交总房款10%的土地出让金。于是,开着奔驰、宝马住着二三百平米经适房者屡见不鲜。但随着这种经适房政策受到的非议越来越多,其后的经适房政策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一是严格限制了户型面积,二是严格限制出租,三是五年后允许出售,但70%的溢价归政府。这样一来,经适房的逐利空间越来越小。

  但就在经适房逐渐无利可图的时候,一个身份相当暧昧的限价房政策又出笼了。它在设计之初就饱受争议,既没有严格限制出租,也没有明说它今后出售时的溢价如何分配。自然,敏锐的逐利鼻孔又嗅到了它的巨大“商机”,于是本文开头所描述的场景已在意料之中。

  去年,在讨论限价房政策的时候,政府拟规定限价房满五年后可上市交易,但届时需缴纳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房价格差35%的土地收益款。但它并没有在《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中得到明确体现,只说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即便按35%比例征收,只要限价房价格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房35%以上,就大大地有利可图;况且,还有巨额出租收益。而出租收益,是直接参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进行的。

  这就出现一个巨大矛盾:如果政府收取的溢价比例过高,则会严重侵害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中低收入阶层的财产性收入;如果征收比例过低,则无法阻止大量乘虚而入的混水摸鱼行为。靠收入和财产资格审核等办法,甚至靠严刑峻法,难以防止类似寻租和逐利现象。

  产权式保障性住房的一再尴尬告诉我们,是该考虑产权式保障性住房要不要退出历史舞台了。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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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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