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在建住宅楼倒塌:房主该如何依法维权(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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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在建住宅楼倒塌:房主该如何依法维权(2)
2009年07月02日 09:59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对相关单位应全部实行财产控制

  朱树英表示,这个事件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包括买房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政府官员参与投资问题,工程保险问题,工程验收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图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责任问题,案情非常复杂。

  朱树英认为,针对买房人而言,开发商是第一责任人,开发商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有责任的单位追偿。房屋毕竟不是开发商自己造的,有责任的肯定不仅仅是开发商,因此仅仅控制开发商的资金是不够的,至少还应把承包人的相应资金加以控制。

  华伟则认为,目前首先要完成事故发生原因的专业分析,搞清楚到底是工程商一家的问题,还是工程商和开发商共同的问题。他表示,即使是施工不当造成问题,也不能排除开发商的责任,比如有关部门应该审查其资质问题、股东身份问题,这些都不是工程商的问题,如果没有这一事故出现,那么这些问题都会被掩盖。

  如果开发商只是在资质和身份上有问题,对于房屋倒塌没有责任,那么就应该追究股东个人和企业的责任;如果建筑商、开发商、监理商等都查出事故责任,那么要根据责任大小、赔偿能力进行赔偿。

  朱树英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如果建造的房子经过整改仍然不合格的,那么承包人的工程款都无权收取。在这个案子当中,承包人已经收取的工程款必须要退出。他认为,对卖房人来说,现在楼都倒了,就不单单是整改的问题了,赔偿消费者仅有开发商的钱是不够的,还要有承包商,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也负有责任,同样都要控制其已收取的款项,这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倒塌住宅楼是否保险很关键

  朱树英说,“据说这幢楼是没有买保险的,如果是这样,那么买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少了一道屏障”。他表示,因为现在倒塌的是在建工程,这样的事故是属于工程一切险赔付范围的,即使不全额赔付,也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程度上的保障,“如果这幢房子没有买保险,那么真是太不应该了,教训也太深刻了”。

  一家民营开发商的副总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们开发楼盘时没有买过保险,主要措施是银行担保,但是如果真碰到莲花河畔景苑这样的情况,“就死定了”。

  一家主要投资上海地产的香港开发商的副总则表示,国家对于开发商并没有强制购买保险的规定。常规情况下,施工单位对于其施工设施和人员的保险比较普遍,但开发商投保的情况并不普遍。“开发商买保险是用于自我保护的,开玩笑的话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奢侈’的事情。”他表示,开发商保险有第三责任险和工程一切险两种,可以买全程,也可以买部分工程。现在很多开发商就会买到地下施工结束阶段,因为这一阶段常规都是先做好再造楼,也是比较有难度的部分。据这位开发商所知,国内开发商买保险的人不多,有些国有的开发商也不一定买。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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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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