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方 买房“后悔权”,可操作性有多大?
对于准备买楼的消费者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进行大修订,无疑是一个非常喜人的消息,因为传闻中的修订一旦落实,消费者在买楼后,就有希望获得一个冷静期,在此冷静期内,消费者有望单方解除或撤消合同。
楼市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一直为几乎所有专家学者所诟病,而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之后,所能够采取的自救手段又实在是太有限,因此,在该法律条文的修改落实之后,消费者似乎就拥有了对维权更为有利的尚方宝剑。
一方面,笔者觉得买房“后悔权”的出现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另一方面,对这一法律条文究竟有多少可操作性却有一点担心。
第一,即使买房有后悔期,但后悔期估计不会很长。因为只要不撤销现行的预售制度,预售登记也算是不完全意义上的产权登记,其手续一旦完成,恐怕再予以撤销的可能性不太大,即使可以撤销,费用也不少。如果只有一两个月的后悔期,对于需要至少一年半载才能交楼看到实物的房地产而言,其中又有多大的意义?
第二,在这个所谓的“后悔期”内退房,是否需要条件?依照笔者的猜想,估计不可能是完全无条件的,否则,只要楼价稍微下跌,谁都会行使自己的“后悔权”,那整个市场就全乱套了,这也不是政府所希望看到的局面。然而,很多好的法律条文一旦附设了条件,就很容易形成新的漏洞,增加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困难。
比如说,2003年广东省政府、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联合公布的《广东省公路条例》中,有这么一个条款:“公路收费站应当加强现场管理,保障收费通道的畅通。因未开足通道而造成其他通道平均有5辆车以上堵塞的,收费站应免费放行,并开足通道。”而实际上,有谁享受过塞车5辆以上的就免费通行的待遇?是高速公路公司违法了吗?非也,因为在这条规定中,关于塞车情况要求免费放行的前提条件是———“因未开足通道”,正是这一前提条件的存在,使消费者能够获得的实质性的保障几乎变为“0”。
当然,买房终于可以有后悔权仍是值得庆幸的,不过,最值得庆幸的不是我们最终究竟可以获得多大的保障,而是法律正在不断地完善这一事实———从1997年起,“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中国已走过了12年的路程,12年来,我们见证了消费者可以逐渐对假冒伪劣、霸王条款等说“不”的过程,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政府部门对中国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正在不断加强,虽然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远未达到丰满的地步。(文/梁栋贤)
保障消费者不如细化行业法规
有专家建议,今后消费者在购买了房屋、汽车等消费额巨大的商品后,将可获得“后悔权”。
广州房地产市场的现状是,商家拥有巨大的话语权,处于强势地位,这个法规恰好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而受到很多市民的拥护。但我认为,与其为消费者说话,倒不如细化行业规范来得有效。
从文字上看,“后悔权”即给消费者冷静的思考期,有保护消费者的意思。这个潜台词,很明显地说明买家在购房行为中具有冲动的情绪。为什么买家在购房时会冲动?很多有购房经历的人会说,开发商的广告太有诱惑力、销售现场很火爆,以至于不立即决定就买不到单位了、房子有限而登记人数很多,以至于担心买不到房……结果就“一失足成千古恨”。看官们请不要骂我,说我没有买过房,不懂得买房如打仗般紧张。不论是何种说法,冲动之下的行为都是不理性不明智的行为,殊不知早有“冲动是魔鬼”一说?
每到大型节假日,商家或相关部门都会指导消费者如何面对成千上万的商品、如何避免在消费过程中上当受骗。精明的消费者,自然也会在购物前做足功课,货比三家,尽量做到事事通达。房子作为一种大额耐用消费品,其购买行为自然应该更加谨慎。商家对房屋进行轰炸式宣传,将物业说得天花乱坠,那是卖方的营销手法,只是买家的一种了解渠道,并非是决定你购房与否的必要条件。作为一个精明的买家,应该懂得如何通过各种方式,尽可能地了解意向物业的各种情况,而非贸然行事。
18岁的孩子做错事常会受到相应的惩罚,那是因为“都成人了,你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你是在冲动的情绪之下购房,而未对商品的风险进行衡量,那么你一旦和商家签订购房合同,便已表明两者已经达成了契约,愿卖愿买之间,你想后悔,那就是你的事情,你必须对自己的不理性行为承担责任。
话又说回来。由于每个人的文化程度、知识面、了解信息的渠道都不同,因而也有很多消费者对同一类商品的技术、服务、质量、价格等无法一一掌握,从而为买到后悔商品埋下伏笔。因此,与其说制定后悔权来保障消费者权益,倒不如想想如何细化、完善相关法规并加强执法来规范市场。
为何霸王条款都源自商家、商家总处于强势地位?虽然说与供求关系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房地产行业的法规薄弱、惩罚力度小,也是助长其嚣张气焰的重要因素。后悔权的提出,恰恰说明了眼下的房地产市场,仍处于一个市场化、法制化未成熟的阶段。(文/陈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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