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悔权”行得通行不通?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对外透露,买房可望获得后悔权。
刘俊海指出,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买房可获后悔权”的消息一经发出,则引起了各方舆论的不同看法。有大呼叫好的,也有对其表示反对意见的。更多是对其“可行性”产生质疑。舆论认为,“后悔权”假如运用不当,或将引发又一轮楼市虚假之风。
本来就惯于靠“左手卖出,右手买进”来制造楼市虚假繁荣的房产商,恐怕会更加欣喜若狂,为更加肆无忌惮地“自卖自家”开了方便之门,以消费者后悔权为借口,制造更多的楼市虚假繁荣,释放更多的虚假信息,进一步加剧与消费者之间在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给虚高的房价再添一把火。
看来,在狡黠的楼市面前,本来对消费者是绝对的“好事”真有可能变成“坏事”;本来对开发商不利的“坏事”一转眼倒成其“好事”。这个世界,真是真假莫测,好坏难分!(文/记者 詹青)
正方 “后悔权”至少是一根稻草
“后悔权”刚见诸各媒体间,果然,就有人开始担心了。担心“后悔权”最后只能成为摆设的花瓶;担心开发商用左手卖给右手,最后炒高房价;甚至于还有人担心,“后悔权”一出,整个房地产行业会垮掉,这很像潜伏在买楼市民中的开发商……
奇怪,八字才刚有一撇,大家却在为“后悔权”实施后会不会后悔而担忧着。这种奇怪现象其实年代已久远,何时出现已不可考。不过这种情形大家应该都很熟悉。每一条相关法规、条例出台前,我们总在讨论,这些法规、条例能否可以实施,实施后会不会对某些行业产生毁灭性影响。前者是因为这样的事实发生过太多,有这样的担忧无可厚非;至于后者,是因为大家早被教育成了有公无私的“圣人”或者“类圣人”,自己利益受到点损害无所谓,不能让集体、国家的利益受损害,这也很不错。
当然,也可以刻薄一点说,这是中国消费者被奴化后的结果。要是给予消费者一点“后悔权”,行业就会垮掉,那房地产行业早就应该湮灭于尘土之中了,那么人家欧美日等国的各行各业都早已经凋敝了。
时间不太久远,只要不是有老人痴呆都还应该记得,2006、2007年,当时楼价快速上涨,有开发商因为之前便宜卖了房子给市民,“后悔了”,然后毁约,然后赔偿几万元给买家了事。无论怎么看,这都像是我们还在讨论中的“后悔权”,并且其期限是以年为单位来计算的。我们非但没有看到房地产行业湮灭,还看到房地产行业正在蒸蒸日上地发展着,开发商的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的。
既然如此,何必担忧?
照我说,即使消费者拥有“后悔权”也没有太多实质意义。如果房地产仍处于卖方市场,消费者敢行使“后悔权”吗?同样是前两年的事情,当有买家看到房子的质量实在太差,最后忍不住提出让开发商整改的建议,开发商双眼一翻:“如果不想要可以退房呀”。最后买家只能乖乖就范。估计“后悔权”以后会遭到同样的命运。
即使如此,对“后悔权”的提出还是要赞一个。消费者实质上已经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了,多一个“后悔权”,至少多了一根稻草,未必能救命,总算能看到一点点希望。一个总叫人绝望的市场,才是真正会垮掉的市场。
葛朗台临死前,还要看着一堆堆的金币,因为“这样好叫我心里暖和”。那么,在买房时,握着可能毫无用处的“后悔权”,至少也能让买家的心里暖和。( 文/张秀钦)
反方 消协一番好意,买家一脸疑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包括房屋等在内的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可以适用“后悔权”制度,消息一出,在房地产界引发一片惊疑。
消费者协会的“官员”也站出来,描绘“后悔权”给消费者画的饼有多么圆,多么好吃可口。不过,不少专业人士分析认为,这种“后悔权”适用在房地产市场上,第一观感是基本不靠谱———听起来很美,看上去不错,但吃起来也许会嗑牙。
对大多数人来说,房屋肯定是一生中购买的最大一件商品,是交易额最大的消费行为。试想,消费者如果被赋予“后悔权”,质量不合格,可以后悔去;价格买高了,可以后悔去;最近看到一个不错的社区,后悔买了原来的房子,想换房,后悔去;这段时间股市暴涨了,现金不够,干脆也把房子“后悔”了吧……有人推断,照这种情势下去,结果是什么呢?就是房地产开发这个行当也该关门大吉了。
大部分人一辈子可能只买一次房,而开发商正好相反,一生要卖无数次房。地产界评论人士微湖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把房屋买卖比喻成男婚女嫁,那么购房者是女方,开发商则是男方。按照中国人骨子里的观念,女人如果二婚或三婚,就不值钱了。而男人只要身体容许,结多次婚也无人质疑。
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风气下,屡屡发生女方被男方欺凌侮辱的事件。这个时候,婚姻协会看不过去了,就提出“结婚后悔权的制度”,制度规定,男女在领结婚证的一定期限内,女方如果不满意男方的表现,就可以随时走人。这个制度貌似很强大,保护了女方的权益。但冷静下来好好分析,就知道这个规定其实没有解决任何问题。
比如你规定了女方可以随时走人,但是你没有规定双方不能入洞房,怎么办?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一旦过了“后悔期”,男方继续欺辱女方怎么办。而恰恰是在新婚蜜月期,男女双方如胶似漆,就是男方看不上女方,也会对女方甜言蜜语,强作欢笑度过这个阶段。所以男女吵架的高峰期,都集中在蜜月之后,蜜月期吵架还结什么婚!
对于楼市的买卖双方同样如此,中国的商品房销售模式大多数为期房销售制,因此不知道此次消协的“买房后悔期”能有多长。记得2008年楼市萧条时,不少开发商为了促销,推出了长达一年的“无理由退房”,其实质和消协即将推出的“买房后悔期”如出一辙。但即使后悔期超过一年,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开发商对购房者的欺诈。
大家知道,开发商是何等精明之人,无论是在“无理由退房”期限内还是“买房后悔期”内,开发商都会对购房者蜜语相加,让购房者在此期间享受超过“上帝”的礼遇。而一旦蜜月期结束,就会露出狰狞面目。即使在期限内,客户要提出退房,开发商也会以各种理由阻挠购房者,比如不退订金或首期购房款等等,直至拖到你购房者妥协为止。
“购房后悔期”远不能解决双方的不平等问题,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不仅是一个退房制度的出台,其他诸如期房权益、物业管理、产权、小区规划、物业管理及配套设施等保护措施一应俱全,购房人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文/赵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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