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诸多障碍争议
“我国对物业税还未有统一的界定,开征物业税后取消哪些税费也还存在争议。”孙健波举例说,对物业税采取宽口径还是窄口径,即包括土地出让金还是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问题以往颇有争议。目前,财税部门基本上认为采取窄口径,即在开征物业税的同时,土地出让金仍应单独交纳。
如果把物业税开征前各种税费的征收部门看作利益既得者,在开征物业税之后,原有的利益既得者不愿意退出而以各种正当名目维持原有税费或转税为费的话,那么物业税就成了新增税负,违背了其设立初衷。这或许是比技术性环节更难的地方,利益协调的困难在燃油税改革的长期博弈中已充分体现。
此外,物业税的开征并非简单的税费改革,还涉及到土地使用制度、市场调控手段、住宅建设方式等,牵涉非常复杂的利益关系。
“而目前我国尚缺乏健全的物权制度。”孙健波进一步解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前提是对物权的归属有清晰的界定。现在中国的房地产产权中,除了一般的商品房之外,还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各种产权性质的房屋,难以明确区分各种房地产物权制度。对不同用途的房产如何适用税率也是一个问题。此外,现在的房地产税主要针对企业,对居民个人是免征的,将来改成对居民征收会比较有阻力。
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物业登记管理制度和社会信息信用体系,无法保证税收的公平。
另外,目前我国相关配套措施也缺乏。例如,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无偿转让房地产环节的税法规制是缺位的,因此无法避免房地产投机的偷避税行为。
尚缺两个基础条件
开征物业税应该具备三个基础性条件: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科学的不动产评估方法;高效的税收征管手段。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物业税都无法开征。“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第一个条件基本具备,第二三个条件尚不完备,但是可以在部分大城市试点,待时机成熟时在全国推广。”翟继光表示,物业税的开征并不是一两年能够完成的,恐怕还需要五年左右的时间。(本报记者 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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