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老百姓关注的“民宅禁商”热点问题,北京市工商局10日重申,民用住宅是否禁商,工商部门仍将以建筑物的用途作为注册登记企业的主要依据。
根据近期颁布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
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我国现行的行业管理和房屋管理等相关法规也规定,住宅内禁止从事娱乐和餐饮行业的经营。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用于经营活动。
近年来,北京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日趋增多,民宅经商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显现。利用住宅开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擅自将住宅变更为商业用途,不仅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给整个城市的发展和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更重要的是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光污染、空气污染等损害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直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
2006年,北京市工商局制定了从严审查住所使用文件的措施,对房屋用途为“住宅(别墅、公寓)”的不予登记注册。措施实行后,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赞同,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目前,有的被“民宅禁商令”赶出居民楼的小公司,已经做好了“杀回马枪”的准备。一些地段商务氛围浓厚的住宅新项目,也开始酝酿将销售目标转向中小公司。
北京市工商局表示,今后将对使用住宅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行业管理的限制外,还应根据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批后变更了房屋的使用性质,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房屋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予以办理登记注册。(刘浦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