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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湖花园业主维权调查:开发商"敲骨吸髓"?(2)
2007年04月04日 16:25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3月21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来到惠州市东湖花园三号小区进行采访、调查。得知记者到来,大批业主闻讯聚集小区,声讨开发商“敲骨吸髓”的“欺诈行为”,并向记者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资料。

  据了解,广东省惠州市隆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惠州市房地产业的龙头企业,以开发东湖花园在惠州市房产界异军突起,所开发的东湖花园系列小区受到广大市民的追捧。

  “开发初期,东湖花园大打‘优惠牌’。其中物业管理费曾打出全市最低价,只收0.48元/平方米,并承诺永不提价。然而,业主入住小区还不到3年,开发商就在没有告知业主的情况下,单方面擅自将管理费提高到0.60元/平方米。更可怕的是,我买的房子比购买合同上的面积少了17平方米。”一见到记者,业主张女士就迫不及待地对本报记者说。

  “我的爱人是偏瘫的,我当时之所以选择买这里的房子,就是看好小区当初的建筑结构规划,当时小区楼房的第一层是架空的,空间很宽阔、舒畅,陪爱人在小区散步也方便;可是现在的小区和原来买房时所看到的模型、图纸完全不一样了,许多公共面积都被开发商改成了房子或车库卖掉了。”

  “我们买房时,隆生地产刊登在惠州房地产网上的销售资料和宣传资料里公开承诺要建设小区会所、游泳池、篮球场、网球场等设施,现在没有一个兑现……”陈女士说着说着眼眶湿润了。

  “我们三号小区在收楼时共缴纳小区维修基金600万元,从2001年业主陆续入住小区已经6年时间了,隆生地产将业主的维修基金挪用了6年之久……” 业主黄先生脸上露出难以置信的表情。

  在采访过程中,业主反映的问题大致可分为5类。一是房子面积“缩水”,“缩水”少则3至4平方米,多则有近20平方米。二是逾期办理房产证,逾期时间从1至3年不等。三是多收乱收各种费用,如小区信箱本是邮局免费提供给业主的,物业公司却强制每户收取250元;建档费也应是免的,也被收了100元;特别是委托办理房产证的费用,比房产局规定收费多出几千元不等。四是将公共设施或公有面积擅自改建后卖掉,例如将楼房屋顶层使用权卖掉,将一楼架空层改建为房子或车库卖掉。五是挪用业主维修基金。

  3月21日下午,一上班,本报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惠州市房产局分管房产业务的副局长袁贵平。虽然采访时间正好碰上全局员工开会,但袁副局长对记者的到来还是给予了重视并接受了采访。袁副局长告诉记者,业主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有些问题不属于他们管理的范畴,比如收费问题要找物价局,改建公用设施应找规划局。

  关于房子面积“缩水”问题,袁副局长认为:2003年以前国家并未规定小区分摊面积不能算在建筑面积内,“缩水”面积被分摊了;2004年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房产局及时给业主换发了新房产证,更改了错误的做法,并要求隆生地产赔偿业主“缩水”面积的费用。

  “原来房产证内容用小字注明分摊面积的做法是错误的,我们有错就纠”。当记者提到业主反映的同一套房子,出现了两本不同记录的房产证版本时,袁副局长承认了错误的做法并强调纠正错误。

  关于业主反映的维修基金被挪用的问题,由于袁副局长要赶着开会,未能向记者作答。

  那么,对本报记者了解的情况,隆生地产会是什么说法呢?隆生地产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全部给予了否认。在采访完袁副局长后,在他的介绍下,记者联系了隆生地产有关负责人并来到了隆生地产的总部。记者要求采访隆生地产公司负责人,但没有得到支持,而是该公司法务室主任林春燕和另外一位媒体部小姐接受了记者采访。

  “房子面积‘缩水’是因为政策的更改,造成业主的误解,我们的报建面积与预售面积一致,没有‘缩水’”“况且,我们的部分房子是按套出售的,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也就是说按照整套房子的总价格出售的,所以不存在‘缩水’问题”。针对业主普遍反映的房子面积“缩水”问题,林春燕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

  关于逾期办理房产证,林春燕解释说,因为申报办房产证需要几个月时间,还有面积测绘也花了11个月。至于业主反映多收费的问题,她认为是预收而不是多收,国家有规定,多收的以后可以再退。

  针对开发商能否向业主强制收取小区信箱费的问题,林春燕认为:“信箱是邮局免费提供的,但是免费提供给开发商的,而不是提供给业主的。既然是提供给开发商的,我们就有权收费。”她还比喻说:“就象别人送给我的衣服,我不一定就非要无偿地送给别人”。

  “关于配套设施改建的问题,我们已经办理了变更手续,有规划许可并告知业主,可以改建并卖出,我们并没有违法。”

  关于维修基金被挪用的问题,林春燕认为没有这回事,因此没有做进一步的回答。

  那么,隆生地产林春燕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3月22日,本报记者就以上关键问题采访了代理此案的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

  针对房子面积“缩水”问题,张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2)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双倍返还购房款。现在,开发商向业主所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误差比全部超过3%,应当按法律规定向业主返还相关款项。

  对于林春燕所说的“按套出售”问题,张律师认为,这个“按套出售”其实就是开发商设下的陷阱。张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根据国家建设部于1995年制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五条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及应与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显然,商品房销售面积和套的销售面积指的是同一个概念。

  谈到逾期办证问题,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第(二)、(三)项的规定,开发商已严重违约,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或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起开始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小区信箱是否应该向业主收费呢?“信箱是邮局免费提供给终端用户的,即小区业主,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开发商从中向业主收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律师肯定地说。

  关于业主反映隆生地产挪用维修基金的情况是否属实?本报记者在调查中获得了两份证据文件。一份是由惠州市房产管理局2005年1月20日发给东湖房产(惠州)开发有限公司的“惠市房函200510号文件”,文件名称为《关于要求将维修基金存入专户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根据业主的投诉,经我局派员调查了解核实,东湖花园楼盘销售时,你司已向业主收取了物业维修基金,但迄今未将业主缴交的维修基金存入监督帐户……为了加强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保障售后物业的维修,维护物业产权人的利益,经研究,现要求你公司在2005年2月2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如下整改……”。

  另一份是由“惠州市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8月1日发给“东湖房产(惠州)开发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整改通知书”。该通知同样指出“经调查,你公司应在8月31日前就以下问题自行整改:未将东湖花园一区、二区、三区、四区、六区东湖苑等6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移交给惠州市房产局管理监管……”。

  在调查中,记者还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东湖花园一、二、六号小区都已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而有存在房子面积“缩水”争议等问题的三、四号小区至今只能成立“地下业主委员会”。

  “我们三、四号小区业主多次自发组织起来,强烈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却一直遭到隆生地产各方面的无理阻挠。”“虽然得不到公开的承认,但我们还是成立了‘地下业主委员会’,自发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管他们在惠州多么有权有势,只要还在对业主‘敲骨吸髓’,我们就会抗争到底。”这群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们话语很响亮,很坚定。(谢建超 魏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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