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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手房中介禁现金交易 建委要求设专用账户
2007年03月23日 08:09 来源:新京报

  从4月15日起,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北京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通过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不得进行现金交易。昨日,北京市建委颁布《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二手房交易资金确定分账户的监管形式。

  防止中介贱买贵卖挪用资金

  北京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表示,目前,二手房买卖均是通过经纪公司自有账户进行。一些经纪公司将买卖双方的资金用来“现金收房”,即以全款付清的方式压低房屋价格进行收购,然后隐瞒交易价格再高价卖出。此外,一些经纪公司还将客户的资金挪做他用。

  为此,规定要求,有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应在北京任何一家商业银行,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交易当事人也应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注册资金100万方能开户

  规定对设立专用账户的经纪机构和保证机构有了门槛。设立专户的条件有:经过市建委备案及银行的严格审查;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同时,还必须缴纳100万元保证金并符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条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如何开展业务,资金如何划转,苗乐如表示,没有资格设立“专用账户”的公司,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公司办理,绝不允许利用自有账户进行交易。

  个人之间二手房可自由交易

  规定要求,符合设立“专用账户”的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天内,应持有关材料到中介协会进行信息发布,并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公布,市民可上网查询。各企业还应建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北京市建委表示,规定只是针对通过经纪机构和保证机构进行的交易,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二手房买卖不在此列,可以自由交易。

  提问:如何确保资金流入专用账户?

  房屋过户须持银行证明

  苗乐如表示,中介公司为房产办理过户时,须持银行开具的资金监管证明。这也就意味着,中介过手的二手房,如果资金没有进入银行专用账户,拿不到监管证明,将不能办理权属转移。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人表示:“房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专用账户进行,中介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此外,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将对专用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采取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划转资金的企业,将取消其设立“专用账户”资格,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用账户如何使用?

  专用账户只能资金转账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强调,房产买方应将资金存入或转入专用存款账户下的子账户。交易完成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账户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提取现金。如果买卖双方交易因故未能完成,在取得双方证明之后,银行可通过划拨的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应有的账户。市民选择经纪公司进行房屋租赁买卖的,在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交易期间的利息按照其他存款一样计算。

  影响:房价非正常上涨空间将压缩

  链家地产副总称中介乱吃差价将出局

  昨日,链家地产副总金育松表示,新规定能有效保障房产资金交易安全。

  金育松说,在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在成交之后,不能做到“产权证与房款”即时交割,往往是买方在付款1-3个月后才能拿到产权证。在这期间,二手房交易资金就存放在经纪公司账户,资金没有监管,其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新规定实施后,交易资金在专用账户里,与经纪公司自有账户完全分离,确保了资金的安全。此外,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经纪行业,“暗箱操作”、“乱吃差价”等现象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房产的价格。实施新规定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压缩由于不规范操作导致房价非正常上涨的空间。

  金育松还表示新规定实施之后,一部分以现金收房或吃差价为主的经纪公司,将面临业务的转型或者直接淘汰出局的命运。

  背景:注册资金达百万者仅占三成

  近两年来,北京存量房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仅2006年北京市住宅存量房买卖共成交7.4万套,成交总面积为558.27万平米,成交总金额约3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06年底,经市建委批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达到2675家,其中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达31%.

  2004年4月,原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曾下发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须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并向其交纳不低于60万元的租赁代理保证金,目前有22家企业交纳了保证金。(记者 蒋彦鑫 吴海花)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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