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商业风险
2007年3月6日,全国政协常委张圣坤在谈到合作建房时表示:“合作建房不失为现阶段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但个人合作建房,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将来会产生的负面影响现在还不能预计。”
“法律风险、商业风险都存在,其中商业风险比较突出。”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张扬指出,“个人合作建房正在摸索自己的发展道路,但面对房地产这一较为复杂的行业,缺乏专业性容易产生较大的商业风险,给合作者造成损失。”
风险1 非法集资之嫌疑
有媒体报道称,之前温州银监分局注意到温州个人合作建房联盟,并组织人员展开相关调查。相关人士称,如果调查结果表明,温州的个人合作建房联盟属于非法集资,他们将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以制定妥善处置方案。
随后,其办公室副主任曹光群对媒体表示,该局正在关注个人合作建房这一现象,但并没有就此展开调查:“如果要调查,要事先有相关部门的定性,但目前为止,没有一个部门下过结论。”
专家分析认为,合作建房的法律风险是,在操作和运行过程中很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
风险2 审批能否通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动工建房不是过家家,需要几个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目前个人合作建房还未进展到如此程度,但随着发展,将来都会面对这个问题。如果通不过审批又将如何?
“这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比较简单,专业性、资源、经验都具备;但对于一个从没涉及过房地产开发的个人合作建房组织,能否得到相关部门信任拿下审批,还是个未知数。”房地产律师张扬疑虑道。
杨建津称,个人合作建房组织会与一些房地产专业性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专业性机构提供设计、施工管理、验收等服务,项目将会顺利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风险3 建房资金如何保障
杨建津解释说,开工所需资金有两方面的保证,一是来自合作者的再投入:“出资人与个人合作组织有协议,如果组织摘得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承诺继续增加投资”;二是来自融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个人合作组织就具备了一定的融资能力,特别是作为优良资产的按竭房贷业务,银行一般不会拒绝。”
而关于资金安全,杨建津认为这不是问题,“资金安全,在合作者与个人合作建房组织的合同里就有所体现。”合作者与组织签订合同,买下土地后,组织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者便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享有明细项目运作的权利和义务。”
风险4 建房质量谁来担保
建房是一个周期性长、资金密集、风险高的专业性经济活动,如果没有完善的利益保障机制,出现任何问题都可能让集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SOHO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潘石屹做客央视,就合作建房参与讨论时表示:“建了十多年的房子,走了好多的弯路,一开始建的房子质量都不是很好;即便现在,建房子所需专业施工、方案的设计也都由专业人士来做。”他用“理发,不是专业人士理的话,都理不好”为例,指出大多数个人合作建房组织的“软肋”。
赵智强则针锋相对地表示:“我们并不是脱掉衣服自己去盖房子,也请了专业工程师。”他认为建房的技术问题不大,毕竟不是盖摩天大楼,而是一二十层的住房,“出现质量问题的可能性很小。”(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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