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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弃暗投明” 07年二手房交易“语法”更新(3)

2007年01月26日 16:24

  [语法更新三]

  虚假广告淘汰出局

  迷糊过去时

  不少人都曾有过被虚假的二手房广告忽悠的经历。早上看到的报纸上有套房源很不错,位置、面积、价位、朝向都很符合自己的需求。中午打电话过去询问,却被告知,该套房源上午刚有买家付了订金。“但是,我们还有类似的房源……”中介开始不断地推荐。

  去中介门店也是一样。贴在大门外面的广告房源非常吸引人,进到店里一问,又是“失之交臂”。对方解释:房源太好,刚刚有买家“认领”。于是,还是只能感叹自己运气不够好。

  然而,一回生,两回熟。同样的事情多经历几次,有人就明白了其中的猫腻:中介公司利用虚构的房源吸引买家眼球,寻找客户群。而不知情的人,往往就这样白白地被忽悠了一把。

  更新现在时

  对买家来说,寻找房源本来就是一件费心事。如果碰到虚假广告,忙了半天结果还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或重复的房源信息。按照其有关要求,同时也为加强对二手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管理,上海将进一步规范经纪机构房源信息的发布,酝酿出台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必须注明网上备案号的具体操作规定。通过发布虚构低价的房源广告来吸引买家,类似的违规行为将被淘汰出局。

  清晰将来时

  碰到虚假广告,买家只有“认栽”的份,打电话,上门询问,都是做的无用功,如果留了联系方式,事后还要经常被中介“骚扰”。费时、费力、费心,到头来被忽悠了还有理说不清。

  而酝酿中的操作规定正是针对于此。一旦该操作规定正式出台,就将这意味着中介机构以后无论是在门店还是在平面媒体广告上发布的二手房源信息都必须标注“网上备案号”,以证实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之后,二手房广告的房源信息将更加准确,真实性和可信度都可以得到大幅提升。对于买家来说,看中的房源实际不存在的“遭遇”得以避免,买房时就能放心的把广告作为参考,看房和买房效率可以得到提高。

  (来源:新闻晨报-房产周刊 作者:唐海力 转载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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