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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弃暗投明” 07年二手房交易“语法”更新(2)

2007年01月26日 16:24

  [语法更新二]

  “低买高卖”遭遇完结

  迷糊过去时

  都说上海人精明,可即使是精明的上海人有时候却还是敌不过中介。印女士就曾吃过中介的亏。因为打算置换新房,印女士把原先两室一厅的房子以60万元的价格挂牌出售。一周后,业务员表示已找到买家,但对方心理最高价位是55万元。印女士想要谈价,但中介人员却老是推托下家太忙。最终,经过中介人员的再三谈价,买卖以58万元的价格成交。签订合同前的看房侃价过程,印女士竟然都没能和对方见上一面。

  一周后,印女士惊奇地发现,自己的房源又出现在了该中介公司的挂牌处,而价格是62万元。印女士这时才省悟过来:自己陷入了中介“低买高卖”吃差价的陷阱。来签订合同的,不过是中介的“托”。但此时,付出去的钱,泼出去的水,再怎么后悔也都为时已晚。

  更新现在时

  以往的二手房市场上,因为各项规定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经纪人员良莠不齐,低买高卖“吃”差价、骗取压价或提价的“劳务费”等房产中介领域的违规行为屡见不鲜。

  如何规范中介经纪公司及个人的行为,保证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以及中介方信息对称?《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针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种种突出问题,明文规定了3种禁止行为。

  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也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

  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或重复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保证信息与事实相符后,方可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三是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清晰将来时

  随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今后,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中介公司和人员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都将遭到严厉禁止,对于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将收回其注册证书,违规者面对的可能是“市场清退”的责罚。

  由此,二手房的交易,尤其最受买卖双方关注的成交价格将会透明化。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对称将把中介虚报价格,低买高卖的现象彻底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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