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昨天(18日)公布数据显示,2006年12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4%,涨幅比上月高0.2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6%,涨幅比上月高0.1个百分点。经过了2006年整整一年的宏观调控,居高不下的房地产市场房价上涨依旧,这还没有加上开始清算的土地增值税。本月17日传出房地产商被课以30%-60%的土地增值税,随后沪深股市房地产股全盘大跌,而购房者对这种价格压力传导至房价的忧虑也越来越重。
国税总局:购房者负担不会增加
“由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预征了土地增值税,而清算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进行的,因此,通知的出台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在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国税总局昨日又发文对此通知进行了解释。
文章指出,土地增值税1994年已开征,上述通知并不是土地增值税新的政策规定,而是在征管上对以往清算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的梳理和规范,是一个征管文件。
谈到通知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国税总局认为,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的收益和利润。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1993年12月13日,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由于此后房产一度不景气而至今没有正式征收。
具体征收额度尚待地方制定
“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指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在《通知》的同时,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也表示赞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次国税总局没有给出具体的征收额度,这个还将由各省市去制定具体细则。”谈到此次清算土地增值税对北京房地产的影响,她建议,为了避免刺激房价的过快增长,北京的征收额度应该不会很高。
其实,早在去年深圳市已经正式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土地交易环节税收,另一个是房产交易环节的土地增值税收。
在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延续1993年制定时的规则,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而在房产交易环节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差别税率,普通住宅交易(包括新房、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为销售价格的0.5%,高档住宅的土地增值税为销售价格的1%。随后不久,2006年11月17日,北京市也在房产交易环节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额度为交易总额的1%。业内人士预计,今年2月1日开征的土地增值税将有可能借鉴深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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