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一
我曾被检察院正式宣布捕过
1985年9月30日,这一天也恰恰是阴历的8月15日,是一个合家团圆赏月的好日子。
上午,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我去谈话,但恰好上午有个事先约好的外商谈判,关于华威大厦项目的投资建设事宜,我转告说下午再去。
中午,正当我准备出发时,华远总公司的一位副总神神秘秘地叫我出去一趟,这一去就是一年多的时间。
停在公司200米开外的是一辆西城区检察院的警车,将我直接带到了现在西城区政府的所在地———西城区检察院。
1985年是中央开展最早的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专项运动的时候,当时中国的法律又实行的是有罪推定,可以在自认为你有罪时先实行抓捕,后审查证据。抓错了也没有“赔偿法”约束。理所当然的我就成了法律的牺牲品。
当晚12点,我被以“贪污罪”送进了西城区看守所(现东京几道,西城公安局宿舍区)。
罪名是“贪污”,那当然要去家中寻找我“贪污”的赃物了。但检察院搜查中扣押的却是大量与“贪污”毫无关系的香港电影的录像带等物。事后我知道检察院另行通知我的兄弟姐妹向检察院缴纳了大量的现金作为我贪污应该退赔的押金,为此我妹妹不得不卖掉了刚买不久的摩托车。
随我之后进入看守所的公司会计被检察院以“老婆生孩子,家里无人照顾为由”,于1985年12月释放了。次年的2、3月间区检察院也通知我,已将我家人上交的现金全部都退回了。看来“贪污罪”的罪名是不能成立了。但有罪推定在先,又无法轻易将我放出。当区检察院以为我无罪之后,我反而被升级进入了市级看守所(宣武区半步桥的K字楼,据说是日本人建的监狱)交由市检察院审理该案了。
从我正式调入华远公司算起,到被关押进看守所为止,大约在华远一共工作了不到12个月的时间,但却用了14个月的时间进行审查,比一天审一天的日子还多,可以说时间是足够了吧,也可以说是被彻底的洗了个干干净净。
“贪污罪”的来头是因为我给自己和员工发了一大笔奖金。当然这是有上级批准的。是在1985年3月就在企业自我清查整顿中主动申报过的,并已经在5月7日区政府各机关来总结公司自查成果时做过结论的。既然不能用“贪污罪”来定罪,也要找个判罪的理由,于是市检察院就从公司自查的报告中找了一条“工商局”已做过超出经营范围的结论的事当做“投机倒把罪”判我缓刑回家了。
我当然不同意这种莫须有的罪名了,上诉之后,法院顺水推舟的将此案退回市检察院重新审查。
如果单为讲故事,这一年多的特殊生活就可以说上好几天了,最重要的是当一个人能从监狱生活中无罪释放之后,就绝不会再给检察院第二次这种再能找出把柄把我关进去的机会了,遵纪守法的警钟会天天响起,这也许也是一个人难得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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