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标准》的实施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标准》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加强工业用地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是国家运用土地价格手段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对有效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以工补农、以城促乡、城乡统筹”的和谐社会的建立具有深远影响。具体而言,《标准》将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一)规范工业用地市场秩序
《标准》的实施,为各地工业用地出让确定了一条价格“底线”,对各地在招商引资中搞恶性竞争、低价贱卖国有土地资产等行为戴上了“紧箍咒”,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奠定了基础,为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竞争的土地市场提供了保障,为查处低价出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
《标准》在制订过程中,严格执行了国发31号文件“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规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将有效抑制一些地方因低价出让土地而有意压低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有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标准》是依据各地土地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制订的。《标准》与土地等别挂钩,不同土地等别的最低价标准不同,最高等别(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840元/平方米)是最低等别(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基本反映了我国东、中、西部不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土地利用差异,体现了区域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导向,有利于缩小东中西部差距,有利于区域间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梯度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四)稳定住宅用地价格
最低价标准是按照不低于成本的要求确定的,与现在各地工业用地的实际出让价格相比,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工业用地价格提高后,将会抑制工业用地的过度扩张,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在土地供应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土地供应结构,适当增加住宅用地的供应量,促进住宅用地价格的稳定。同时,地方政府从工业用地出让中所获土地收益提高,有利于抑制地方政府补贴工业用地成本的行为。
三、最低价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标准》的制订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因此,我部在7月份即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对最低价标准的制订思路和技术方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广泛听取了地方国土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及地价评估专业人士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精神,明确了“以土地等别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基础,通过测算各土地等别工业用地成本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之间的倍数关系,确定全国各县、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思路和方法,并组织对全国各县、市(区)工业用地成本及出让价格进行了调查测算。经测算并征求各地意见,最终按6倍确定最低价标准,该标准比较符合各地实际,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
为了确保最低价标准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防止一些地方随意修正,变相低价出让土地,我部对《标准》如何贯彻执行还规定了八条具体的政策措施。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