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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一地产案怪事:中院未判先执行 高院重判执行难

2006年11月25日 15:51

  远远望着落成不久的20层高级写字楼——咸阳新华大厦,张先生一阵叹息。7年前,上海大众汽车咸阳销售服务公司(下称“大众咸阳”)总经理张先生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咸阳新华大厦建设项目,按照合同付出巨额成本。如今,他却眼睁睁地看着自己亲手建起来的大厦成为别人的办公和营业场地。

  一想到自己7年来的心血竟是为他人作嫁衣裳,张先生不禁心中泛苦。尽管张先生已有胜诉的法院判决书在手,但法院迟迟不予执行。张先生说,自己至今都无法得到大厦里的一间房,未拿到应得售房款的一分钱。

   究竟是谁违约

  1995年,咸阳市新华书店与咸阳市房产建设开发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分公司”)签订了联建合同,约定第二分公司出资承建新华大厦,咸阳市新华书店出土地使用权,并获取2800平方米房产。

  1999年12月,大众咸阳与第二分公司正式签订了联建新华大厦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大众咸阳投资,第二分公司获管理费68万元,兑现2800平方米房产给市新华书店,其余房产及利润由大众咸阳获得;第二分公司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全部开工、房产销售等相关手续。

  大众咸阳接手后,出资登记注册成立了陕西大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置业”),并获得合法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成为该项目的合法承接者。

  2001年3月,新华大厦施工正式开始。至8月,新华大厦已建至10层。“就在这时,新华书店不满意原来分配的2800平方米,要求增加房产面积。”张先生介绍,第二分公司于2001年7月致函大众咸阳,单方撤销对大众置业的认可,拒绝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分配证明等相关手续。新华大厦建设停工。

  2002年7月15日,第二分公司以延误工期、违约停工为由,将大众咸阳告上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联营关系,依法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随后,大众咸阳以第二分公司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反诉。之后的四年内,双方就违约的争议多次向法院讨要说法,最后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

   案子未判“先予执行”

  2002年7月23日,咸阳中院对第二分公司的起诉作出裁定,由第二分公司组织筹资恢复施工。进而,第二分公司与工程施工方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就复工事宜签订协议。

  但这个日子却被张先生称为“灾难的开始”。原因是,咸阳中院在未开庭审理前,就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将新华大厦建设权裁定给原告第二分公司,并且“售房事宜由原告负责”。这意味着,大众置业数年的辛劳和逾千万的投资转瞬间将拱手让给未投分文的第二分公司。

  接到咸阳中院的裁定后,张先生的律师荣建生发现法庭先予执行的裁定书和通知有诸多不妥。首先,申请人第二分公司既无土地,又无分文投资(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也无房地产开发资格和资质,有何权利要求新华大厦的建设权和财产权?其次,适用法律不当,此次先予执行的案件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条件。

  最让张先生感到有苦难言的是,咸阳中院未依据程序要求予以审核,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抵押,只有第二分公司的上级总公司(也就是咸阳市房产管理局,注册资本仅530万元)提供的一份担保函,而执行的是3600多万元的财产,根本抵偿不了执行错误的损失,他认为这极大地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但是,张先生的诉求没有得到咸阳中院的认可。该院很快实施了先予执行。

  2004年,陕西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咸阳中院判决第二分公司与大众咸阳签定的“联建”合同无效,并判定大众咸阳、大众置业将新华大厦在建工程返还给第二分公司和新华书店。大众置业被责令撤出新华大厦售楼部后,张先生很快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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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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