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 科 教| 时 尚|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片·论坛|图 片 库|图 片 网|华文教育|视 频|供 稿|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囤房、逃税、阳奉阴违 谁在曲线对抗楼市新政?(3)

2006年08月18日 09:02

 

    7月26日消息,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指出,导致最近两年来我国商品房销售价格大幅度提升的主要因素是来自工程造价之外的其他因素,而需求因素并不是价格上涨的决定性因素。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地方政府:总有一些在大考中“舞弊”

  “令我十分不解的是,地方细则本来应该是配套措施,却个个成了解套方案。”一位来自台湾的独立房地产评论人士称。他所说的“解套方案”指的是近期关于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几个地方细则的出台。

  强征个税:避重就轻

  在8月1日实施的强征二手房个税政策中,地方政府上演了一出鲜活的偷梁换柱。

  国税总局关于强征个人所得税的10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严格按照税法征收二手房转让个税。只能无法出具房产原值凭证,无法计算“所得”差价时,才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房产交易全额的1%至3%收取。

  就这一项,地方政府展转腾挪出了无限变通空间。据了解,目前部分近年来房价上升较快的城市虽然在细则中分清了两种征收标准的前提,但在执行中却相当含糊。中原地产人士介绍,8月1日以来,在持续了两个星期的观望后,二手房交易开始恢复,但在符合交缴个人所得税条件的交易中,只有一成左右的售出方选择了按差价20%交缴,其余均为全额的1%或2%。

  “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已经经过了一次调整,目前不适用更严厉的措施。”在采访中,上海的地税部门工作人员的解释俨然一位政府房地产政策专家。“我们也有自己的难处,个个核对交易原值基本不可能。地税部门与房地产交易中心数据库并不联网。”某地一位地税部门人士介绍。

  限外与结构:细则冷冻

  在这一轮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中,住房结构调控和限制外资炒楼的政策是较早出现的文件,却在地方细则环节遭遇了类似于“冷冻”的处境。中央级文件对若干政策的松口是为了防止“一刀切”带来的矫枉过正,却被地方政府应用起来,成了有效的变通手段。“不出细则本身就是一个细则,那就是该怎么做还怎么做。”上海楼市境外人士专刊总编蔡为民这样认为。

  在低调与本市开发商、中介商及外资机构广泛接触后,某大型城市的政府高参给市场的一个提醒是“目前政府的工作重心不在这里。”显然,这是一个鲜明的信号,短期之内,市场执行没有变化。在各大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外籍购房人士的解释是,“外资购房目前没有限制。”

  认可勾地:寻租之嫌?

  据国土资源部本月开始实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用地预申请”制度即勾地制被正式认可。开发商对招拍挂出让地块可以提前进行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招拍挂中,如没有更多质优选择,预申请人须严格按此价格受让。

  正面看,这一政策是为了防止调控带来的土地流拍或低价出让,但一些地方,一些明显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项目也采用勾地的做法,无疑有官商沟通之嫌。

  土地专家章剑峰曾表示,如果制度不完善,勾地制度很可能会成为一种名正言顺的利益寻租,土地部门将难免有从公益部门、宏观调控者的角色沦为经营个体的危险。而土地调控的方向本身却是杜绝私相授受、权钱交易。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编辑:王菲】
:::相 关 报 道:::
·媒体时评:调控不断房价照涨 物业税宜尽早开征
·基金眼中的宏观调控:房地产等行业仍有投资价值
·房价数据背后是什么?易宪容解读调控下房价上涨
·一些城市将无地可用?调控敲响“卖地生财”警钟
·土地缘何成为调控关键? 督察制度抓住根本问题
·土地调控遇地方“空转”挑战 效果显现或等一年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打印稿件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