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付学费"易蹈社保案覆辙 公益资金应严管——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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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付学费"易蹈社保案覆辙 公益资金应严管
2009年04月27日 10:16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山东省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新政策,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上大学期间学杂费。(4月26日《京华时报》)

  雷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拿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一般没有单位,故而很少有住房公积金,不知贫困大学生会从哪里申领住房公积金?

  更关键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这意味着,任何非住房用途都违背住房公积金的设置初衷。

  虽然,贫困生的上学问题需要社会关注,但这种关注不应该由公积金来承担。需要资金的地方比比皆是,需要关注的人群随处可见,如果我们随意撕开这个口子,那么住房公积金将会在更蛊惑人的理由下加速流失,住房保障功能将无从体现,而管理条例也最终会成为一纸空文。对此,国家的态度应该是鲜明的,上海等地爆发的社保资金案,已经清楚表明了公益性基金放松监管的严重性及国家坚决惩处的决心,住房公积金与社保金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当然也不例外。

  从莱芜市的住房公积金新政的“形式创新”中,我们不难看出政绩的幽灵。住房公积金政策如果真要创新,应该在简化手续、降低利率上努力,否则,这种“形式创新”反而容易助长不正常的政绩观,容易让住房公积金重蹈上海社保案的覆辙。因此,应该紧急叫停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形式创新”,并通过必要惩戒让其反省住房公积金的设置初衷。 (毛建国)

【编辑:刘丛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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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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