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给危险分子,最高罚房东50万元”的规定,之所以遭遇极大争议,说到底,就是在责任与权利问题上,公共管理未能给出一条清晰的边界,对公众形成一种权利容易遭受损害的心理焦虑。所谓责任的归责任,权利的归权利,如果公共管理把公民的某种责任扩大为“无限责任”,其后果,也就是对公民权利形成侵犯。
不可否认,“谁出租、谁负责”这样的管理思维,具有特定的制度善意,它是寄望于通过强化出租人的责任意识,把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关口”前移。问题是,赋予房东特定的监督责任,应该是有边界的。因为房东不论是从技术支持层面,还是从权力支撑角度,都无法承担“侦探之责”。要知道,我们所处的是一个人口流动与房价高企的年代,“房客”已经成为这个社会一个庞大群体的共同身份了。很显然,房东并不完全具备核实承租人身份的技术能力,他们很难依据一纸证件就能分辨出承租人是不是“危险分子”。此外,承租人的个人隐私是不可侵犯的,房东根本也不具备权力对承租人进行过多涉及私权领域的“调查”。这样一来,他们自然就不知道会不会是把房屋租给危险分子了,自然就会时时担心罚款“噩运”的不期而至了。
简单地把“谁出租、谁负责”作为一种公共管理的法则,既容易陷于僵化,又容易造成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事实上,这些年对于出租屋的管理,一直都纠缠在这样的“死结”上。事实上,如果出租屋被纳入到社会公共服务范围之内,流动人口不再是临时化的“管理对象”,流动人口享受到法律赋予的种种权利保护。那样,还用得着把房东们逼得像侦探一样,甚至不惜侵犯房客的隐私,也要去看清他们身上到底有没有“危险分子”的文身吗?(摘编自《华商报》3月2日文/单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