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其中,“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以及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条文赫然在列。(近日本报报道)
以罚款方式,对极少数收租金而包庇非法活动的房东给予惩戒,是必需的。然而对于这项新规,笔者却认为对房东的要求过于严苛,矫枉过正之下甚至有转嫁自身管理责任的嫌疑。
比如新规规定,出租房屋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否则就要被处以罚款。“知道”还是“不知道”,执法者据何判断?模棱两可的“应当知道”又该如何界定?难道承租人从事危险行为,事先会告知房东?还是他们额头上写着“危险分子”的字样?而要作为普通公民的房东去从事侦查、辨别良恶的工作,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对于房屋出租人的责任,《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罚款不过几百元上下。广州市出台的这个《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有关部门罚金数额却动辄上万甚至数十万。罚款创收的执法思维仍很有市场的当下,谁敢确保明明“不知道”的房东,不会被执法者冤枉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以罚款?谁敢保证5万到50万元不等的执法空间,不会为少数执法者中饱私囊提供便利?
尽管房东想赚租金就要履行一定的义务,配合相关部门监督租房者行为是否合法也是其中之一,但是必须承认,房东也是普通公民,且非打击违法犯罪的行家,不应被迫承担连带责任。使人惩恶不错,但不该公权拿罚款做要挟。若人人都被逼成“治安专家”,纳税人还养活职能部门干嘛?(赵登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