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新出台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颇有些“乱世用重典”的意思。《管理规定》明示: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而出租房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出租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以及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的,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争议之处不在于50万元的巨额罚金,而在于,第一,什么叫“应当知道”?这个“应当”的庞大空间由谁来诠释,是常理,是公序良俗,还是直接由公权力拍巴掌说了算?第二,即便确认了“应当知道”,出租人,或曰房东,凭什么该承担这么重大的责任?这属于民法上的连带责任呢,还是参照了刑法上的窝藏、包庇罪?
细细分辨,两大选项都难以符合。连带责任讲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之间有担保、合伙、代理、共同侵权、共同债务等民事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显然不在此列,他们的租赁合同与承租人从事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无藕断丝连的关系。
至于窝藏罪、包庇罪,那更差之远矣。无照经营,只有数额巨大,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才有理由惊动刑法之手;况且,租赁本是光明正大的社会行为,窝藏与包庇皆追求隐蔽性,怎么说,两者都无法拉郎配。
所以,《管理规定》的这条规范,只好用一个古代的法律名词来形容,那就是“连坐令”。
连坐令并非中国刑法的特产,但唯有在古中国的法制史上,它才得以发扬光大。论刑罚的打击、威慑范围,怕是连凌迟、炮烙都比不上连坐,因为前者只及于一人之身,后者则施予九族之命。
它风行于宗法社会,在现代社会则举步维艰。因为这两类社会之更替,可以用法学家亨利·梅因所言的“从身份到契约”来概括。追求平等、自主的契约精神之本身,就是对“连坐令”的反动。
问题由此明晰化。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身份,还是基于契约?房东难道还要当政法保姆?这些问题正如小葱拌豆腐般一清二白。对此,还使用“连坐令”的鬼头刀,直叫人怀疑时代倒退了五百年,或者,立法者必定另有所图———联想那50万元的巨额罚金,有关部门别不是藉此搞创收?
打击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人人有责,房东自然难以逃避。但这里的“责”,是出于每一位公民对法律之公义的维护,而非出租人的特殊身份。
出租人把房子租给承租人,肯定要弄清楚其身份———所以《管理规定》称,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这条我们则全力拥护。但核准身份过后,承租人从事什么活动,并不需要出租人充当寸步不离、无孔不入的监视者。
换言之,他们之间除了租赁关系,并无其它关系可言,由此决定了出租人无须承担连坐性质的责任。(羽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