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日刊登的报道《房屋租给危险分子 最高罚房东50万元》(昨日A5版),引起强烈关注,赞同、质疑之声此起彼伏,争议不断。短短数小时,网上留言超过1600条。
质疑:租客额头写“危险分子”?
网络上对房东的分辨能力普遍存疑:“稀奇了,出租人如何判断承租人有危险?是不是租客额头上写明‘危险分子’?”
浙江杭州网友表示不理解:“管理部门轻松地将责任推给了房东!从今以后,房东租房给房客就等于背上了所有的连带责任。 ”
网友csmabs001显然很生气:“危险分子住过的宾馆、吃过饭的饭店、坐过的车子……都要罚款! ”
也有网友不忘把开发商“拉下水”:“开发商把房子卖给危险分子又怎么算呢?”
江苏苏州一位网友委屈地说:“我也是出租人,经常为这事烦,难道愿意自己家里住个危险分子?笑话,问题是你看不出啊!”
有网友则建议:“房东应该将租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公安机关,公安负责核实证件,而不是要房东当侦探,否则太可笑了。”
赞同:想赚钱就要尽义务
网上的意见并非一边倒。
“好,这样才能安全。”有网友表示支持:“这是深思熟虑的好办法。没有身份证的人要是能横行天下,人民哪有安全感?这制度来得太晚了!”
一位广东网友表示:“应该!将屋租给违法犯罪分子也要受罚。利益和义务是并存的,想赚钱就要尽义务,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一位湖南网友认为:“虽然界定不准,但这一规定非常好,叫那些卖淫的、造假的、偷抢的……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浙江台州的一位网民针对质疑之声发表了观点:“你们自己是没有经历肯定是反对。我这边好多出租户,房子都是租给社会上的混混,这些人平时都是带刀进出的,房东为了房租,也不管,照样高价租给他们。”
释疑:《规则》依据“5号令”
据了解,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制定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操作规则》,是根据2008年1月2日出台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即“5号令”)》,当中第二十八条清晰列明:“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而出租房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出租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操作规则》将成为全市房屋租赁备案业务的工作准则。制定《操作规则》,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使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部门有统一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是约束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公共服务行为,提高便民、利民水平;三是保障和监督全市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四是详尽规定登记的种类、工作流程、缴交资料等,方便群众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记者赵燕华、实习生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