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在做客人民网接受采访时,被问及在房地产市场持续低弥的形势下,很多开发商都建议国家应该实行“购房退税”的政策,而在2008年底,重庆率先出台了购房退税的规定的看法时表示,在他看来购房退税政策对房地产市场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在我国应作为国家的政策普遍实行,而且长期实行。
任志强称,1999年的时候,上海就实行过购房退税的办法,到2003年的6月1号以后才终止,连续实行的这些年时间里,对上海的房地产市场的促进作用是非常巨大的。事实已经表明这样的减税政策对促进上海市购房是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并称购房退税是国际通行,会减轻国家保障性住房的重负,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是促进市场化。
针对部分人推出的在短期内执行购房退税政策对富人有利,他进行了反驳:购房退税只能说对购房的人有利,不管这个人是富,还是穷。因为不发生购买行为的时候,就不发生减税行为。所以其他的国家,都不是在短期内实行这样的减税制度,而是在很长的期限,实行定额的减税制度。如果这个减税制度是定额的话,就没有穷富之分,根本不存在救了富人,苦了穷人的问题。就中国目前的现状来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家庭,基本上是没有能力支付买房费用的,只要能买得起商品房的人都应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他还认为购房退税作为国家的政策应该普遍实行,而且长期实行。现在的情况是地方政府权力有限,所以才出现了上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而购房退税政策不仅是房地产市场的良药,应该变成一种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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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退税
购房退税在我国始于上海。1998年6月1日,亚洲金融危机导致楼市低迷,上海市出台了为期5年的购房退税政策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与减免契税、印花税有所不同,购房退税是购房者在买房后某段时间内,每年可获得上年度每月工资薪金、奖金等所得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返还。
按照上海市政府的规定,凡在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共5年期间,购买上海市商品住宅或者差额换购商品房住宅(不含购公有住房),并在产权证列名为产权人,持有本市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购房者,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不受户口限制,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的6个月内办理登记的,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即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抵扣。在这5年内,以不超过购房金额或者差价换购金额为限,其购房金额或者换购差价金额,可以在个人取得的以下各项应纳所得税额中抵扣:工资薪金所得;采用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但不包括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带征的股息、红利所得),退回以上项目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