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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月没修好新房渗水 开发商赔偿业主3000元

2008年01月21日 12:59 来源:房地产时报 发表评论

  入住前,新房就存有诸多质量问题,因为虞先生拒绝收房,并发了“律师函”后开发商才肯整改。整改完毕入住后,虞先生发现房屋仍有渗水现象,报修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又迟迟不予理睬。反复交涉未果,虞先生投诉至松江区消保委。

  2006年元旦,虞先生花了92万元购买了松江区的一套新商品房。交房时发现房子存在着诸多质量问题,他于是拒绝收房,退还钥匙,并要求物业公司尽快修复,但无回复。直到8月底,虞先生不得已请律师发了一封函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这才开始维修。入住后不久,又发现房顶和窗户仍有渗水现象。报修后物业一直拖延,迟迟不予修理。另外,在第一次交房时,虞先生就写了书面材料提出赔偿要求,但开发商一直没有处理。

  松江区消保委受理此案后,就虞先生提供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实地勘察,确认房子存在质量问题,也存在维修不及时的情况。

  消保委认为物业公司有义务及时提供维修,不应以各种借口推诿、延误消费者按期入住。最后,经调解,开发商一次性补偿给虞先生3000元。

  近年来,房产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居高不下。房产作为商品有其特殊性,一是价格相比一般商品高;二是使用期限更长;三是出现质量问题一般难以调换。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消费提醒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房产出现了质量问题,理应得到及时维修,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拖延时间的处理方法,致使消费者不能及时入住,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赔偿。

  (记者田苗苗)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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