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上午10点,在3名业主的陪同下,记者来到“新江湾城一号作品”现场,走访了已完工的多个单元,发现工程的确遗留了不少“尾巴”。
阳台外墙出现5米长裂缝
在56单元外,记者看到103室阳台的外墙上有一道长约5米的裂缝,裂缝最宽处能伸进一个拳头,而隔壁的102室外墙上也有一道长长的“伤口”。在裂缝旁边,一根下水管“赤裸裸”地“躺”在花园里。
[开发商回应]这是施工中的管理疏漏,主要是粉刷没有到位,并不是房屋结构的问题。从“交钥匙”的当天开始,成立了约200人的3支维修队伍,对施工中的遗漏问题逐户检查,整修完成后,再与业主沟通。
多处房屋内水管存在漏水
在66单元的1002室,记者看到,当水管总阀门打开时,洗手间里“嘶”的一声,一股水从水管处喷出来,溅了记者一身。而在另一些房屋内,也存在着水管漏水现象。
当天下午3点,当记者离开小区时,恰好在门口遇到一名前来询问水管维修的业主。这名业主表示:“我是住在72单元的,也存在着水管漏水现象,今天特意来催促他们尽快解决。漏水不是个别的,好多业主的房屋都存在这个问题呢!”
在小区66单元的另一间房屋内,记者看到厨房间的门窗均没有安装上,而其他房屋的厨房间却是有门窗的。类似“滴滴答答”的问题并不少,如部分楼梯间安全出口的门未安装门套、部分水表间内的墙壁还没粉刷、部分阳台上的玻璃爆裂等。
[开发商回应]小区的安全功能和使用功能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但不否认局部的一些细节问题,如门窗损坏等。公司已经向业主承诺了一个维修的时间表。
部分阳台高度低于国标
在40单元的一间房屋内,记者用卷尺测量了阳台栏杆,发现实际高度只有1.02米。在66号楼的一间房屋内,记者再次测量发现,阳台栏杆的实际高度为1米。据了解,《住宅设计规范》国家标准中,要求“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米。中高层、高层住宅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米”。
在现场,一位自称建筑设计师的业主还介绍,根据行业标准的要求,小区居住区的道路以及公共绿地都应进行无障碍设计,而实际上,从小区主路到大部分住宅单元前的次路大多没进行无障碍设计。他还认为,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面的设置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开发商回应]如果确实存在问题,公司将对个别房屋的阳台高度进行调整。关于无障碍设施的问题,公司是严格按照工程图纸进行施工的,不能随意更改图纸。另外,售后服务和交房是同步的,不能因为“水龙头坏了”等问题就认为是没完工,如果产生质量问题,公司会马上落实整改。
[数次“过招”]
-第一回合:2007年10月
据了解,“新江湾城一号作品”是在2006年4月开盘的,一期共742套房屋,在2007年12月30日交房日之前,不少业主都频繁地到小区探访,在此过程中,部分业主发现一些房屋存在问题。2007年10月4日,小区的50余名业主联名给开发商上海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写了一封建议书,提出“2007年9月22日,有一些业主抽样了一部分房屋,比如45号、47号和64号楼,发现多处墙面渗水和天花板脱落”、“窗户装反”等问题,并一一附上照片,要求开发商在交房前尽快查实、解决。
对此,开发商于2007年10月15日进行了回函,表示“产生的原因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并保证“在交楼之前我们均会逐项整改至交楼标准”、“力争给各位交上一份满意的答案”。
-第二回合:2007年12月30日
在交房日当天,60多户业主联名向开发商交了一份拒收函,上面提到:“2007年10月5日,部分业主向贵公司发出投诉书,上海珠江投资有限公司销售部回函答复中承诺‘保证在交楼之前我们均会逐项整改至交楼标准’。但直至今日,仍有很多业主的房屋存在墙面、窗框、管道以及阳台漏/渗水现象以及地面、承重墙存在裂缝问题。我们无法接受这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房屋,贵公司必须尽快整改上述问题。由于贵公司的房屋质量原因导致业主无法按计划入住,依据购房合同第12条,从2007年12月31日直至业主验收房屋通过期间,贵公司必须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业主已支付房价的日万分之三计算。”
另外,部分业主在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向开发商递交了详细的问题整改单。1月1日当天,开发商代表答应于1月5日交出一份详细的整改计划书。
-第三回合:2008年1月5日
当天,小区业主自发成立的维权小组召集了130多户业主与开发商进一步沟通,在看过整改计划书后,业主们认为,开发商避开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如“裂缝”问题并没在计划书中提到。另外,业主们还写了一份投诉信,准备在本月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该投诉信中提到:“该楼盘的房屋存在着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并希望“政府部门能立即审查有关文件,对该楼盘进行彻查。”
1月5日,开发商交出了一份整改计划书,计划书中称,业主们提出的问题是“可能出现的质量通病”,同时计划书中还列出针对这些问题的修改方法,以及对270户房屋的整改时间表,但部分业主在接受采访时称还没有看到整改行动。
[专家观点]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认为,水管漏水、玻璃爆裂等都属于房屋的质量问题,如果确实存在这类问题,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先解决质量问题,再收房。另外,业主也可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协议,要求开发商在协议中承诺解决问题的时间表。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信息部主任许玉彪表示,对上述交房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质量问题,企业理应从维护自身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角度给予尽快整改,以满足业主的正常使用。对一些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质量问题,双方可以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海波表示,首先业主应判断房屋质量问题的性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无法判断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提供帮助。如果质量问题属于主体结构问题影响居住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选择不退房的,可以要求开发商修复并延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属于非主体结构的一般质量问题,业主可以选择先交房后主张修复,或者先主张修复后交房。另外,业主和开发商在协调后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记者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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