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徐维联、尚进、张笑非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审批森豪公寓商品房、华庆公寓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依法应予惩处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各界、特别是房地产界关注的“森豪公寓”系列案审结。法院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一审判处:50岁的原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副处长徐维联有期徒刑5年,36岁的该处消费信贷业务科科长尚进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28岁的该处消费信贷业务科科员张笑非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审判处:37岁的原北京嘉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卫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39岁的原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战军有期徒刑1年零两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
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间,徐维联、尚进、张笑非时任中行北京分行(现更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贷款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负责审批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达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商品房、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庆时代公司)开发的华庆公寓商品房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执行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先后批准向257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7.5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中行北京分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6.6亿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华庆时代公司钱款322万余元。
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间,战军、孔卫东作为执业律师,按照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中行北京分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先后具体承办华运达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商品房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有关法律事务,负责审查购房者的身份及购房者所提供的申请贷款资料的真实性等,并将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连同收集的申请贷款的文件材料转交中行北京分行审批。战军、孔卫东在承办上述法律事务过程中,未尽职审查森豪公寓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的身份、收入及其他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即向中行北京分行出具了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符合申请贷款条件。中行北京分行依据战军出具的6份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先后向6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1400余万元,案发时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1200余万元;依据孔卫东出具的155份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先后向155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5.2亿余元,案发时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4.7亿余元。案发后,孔卫东退缴160余万元及9850元港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维联、尚进、张笑非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审批森豪公寓商品房、华庆公寓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依法应予惩处。尚进、张笑非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酌予从轻处罚。孔卫东、战军作为执业律师,在为森豪公寓商品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审查森豪公寓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证明、资料等情况,即向中行北京分行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应予惩处;孔卫东案发后积极退缴钱款,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夏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