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如期支付拆迁款,北京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工公司)近日被宣武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1.48万元。
2006年,天工公司对宣武菜园街地区进行危改建设,付先生的自建房在拆迁范围内。当年8月,付先生与天工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房屋交接后,天工公司为付先生办理存折,并存入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助费16.1万元,付先生于10个工作日内领取存折。如天工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存折,按每天1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当年9月5日,付先生将房屋交天工公司拆除,3天后,天工公司为付先生开立存折,但直至2007年2月14日才打入16.1万元。
付先生起诉要求天工公司给付逾期违约金。开庭时,天工公司不同意付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天工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将拆迁款存入存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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