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遏制新增违法建筑
为了能从根本上制止违法建筑的出现,修订草案加大了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力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报请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3日前发布通告。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根据修订草案,除了通过拆违实施部门定期巡查来发现违法建筑外,单位、个人也可向该部门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违法建筑一经发现,拆违实施部门应即时作出反应,在规定时限内到现场进行勘查。
“多渠道发现违章建筑,有利于及时查处,”黄融解释道,“而且,从拆违实施部门的实践经验来看,需要将违法建筑搭建行为有效制止于萌芽状态。”
对于这一点,修订草案从两个方面作出了特别规定:一是明确拆违实施部门查证违法搭建后,应当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立即拆除的决定,且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二是赋予了拆违实施部门一定的强制手段,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
黄融强调:“因为强制拆除房屋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可能要进入居民房屋内,不宜由政府直接组织强制拆除,由法院依法执行更为妥当。”
拆违须事先告知当事人
“拆除违法建筑执法难,其中一大原因就是实施拆违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黄融坦言,“自己的房子和家具是不是会在拆违过程中受到损坏是他们最关心的。”据此,修订草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先,增加了不少保护其权益的内容。
修订草案明确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规定当事人对“违法搭建”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辩。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制作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如果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拆违实施部门应听取意见,做好记录。
黄融认为,设置‘事先告知’程序,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执法透明度。陈述、申辩制度也有利于行政执法查明违法建筑的相关事实,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缓解对立情绪。
与违法建筑不同,当事人的合法财产理应得到保护。因此修订草案规定,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拆违实施部门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
“增加这个规定,不仅有利于文明执法,还提高了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度,他们对我们的配合度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黄融这样说。(记者 刘建 张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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