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以来,上海的路面、街面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四年来,被拆除的违法建筑已经达到1083万平方米,但小天井、阳光房之类的违法建筑仍在不断产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黄融主任表示。
为了妥善解决拆违过程中的新问题,4月22日召开的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交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草案)》。除了继续增加执法力度和可操作性,一些更具人性化的操作成为了修订草案的亮点。
违法建筑的定义更清晰
据黄融介绍,在现行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中,对“违法建筑”的定义是“四个妨碍”,即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这个标准不够清晰客观,缺乏可操作性,容易被执行者的主观判断所左右,各个区的执行标准也不一样,极易产生争议。针对这一情况,修订草案中将适用对象调整为“在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地以及房屋用地范围内搭建的违法建筑”。其中的“房屋用地范围的违法建筑”,是指在房屋外墙外侧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屋顶、阳台、露台、天井等部位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修订草案同时扩大了违法建筑的范围,将其界定为上海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对农村地区违法建筑的拆除,明确“由镇(乡)人民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修订草案将拆违实施部门由原来的规划部门一家,调整为规划、房管、城管部门三家。同时还对三家部门的职责作了原则规定:其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城管部门和房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其中,城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公共绿地、道路及其他各种室外公共场所的违法建筑的查处;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未侵占上述公共场所的违法建筑查处。其二,对物业管理区域外的违法建筑,由城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其中,城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外构成“四个妨碍”的违法建筑的查处,规划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外未构成“四个妨碍”的违法建筑查处。
“由于违法建筑形态多样,情况较为复杂,在拆违工作中,三家部门既有职责分工又需要协同配合。”黄融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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