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新型企业也将像中低收入人群一样享有“保障房”了。昨日,深圳市国土房管局在公开征询市民意见的《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中提出,政府将通过六大渠道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面向创新型企业以限价方式或租或售,以扶持创新型产业发展,推进深圳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该办法征询意见时间自4月20日至4月26日,市民可以拨打电话82946908或发电子邮件至szfdcyj@126.com建言献策。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并举
《办法》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划计划、筹集建设、准入审核、租售管理、调剂退出等问题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从《办法》实施思路看,政府对创新型企业的产业用房支持类似面向中低收入人群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一样是“租售并举”,而且均在售价或租金上做出很大让步,比如售价实行限价,租金实行指导价。
对那些获准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办法》将采取通过公开方式限价销售,受让方不得转让或出租。企业确需转让的,政府以成本价回购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后转让;经市政府批准转让的,原产权人应当按市场评估地价补差后取得完全产权,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以公开方式转让;次受让方应符合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条件。
租赁实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规定,对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其间不得转租。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企业应主动退出;承租企业如须继续租用,可在合同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相关责任主体申请续约,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续租。
如果承租企业在租赁期内经审核认定不符合本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标准的,须在6个月内退出。已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须扩大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规模或变更租赁地址的,可向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申请换租,经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违规转租转售将被取消资格
已租用或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在合同期限内存在擅自转租、转售、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售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可按照合同约定终止租赁合同或提前回购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企业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或骗购的,取消其入驻资格,予以警告,并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租购本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和享受其他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企业建“保障房”可获政策扶持
按照去年发布的《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深圳将在明年之前完成500万-6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今年将完成四成大约200万-240万平方米的建设。本次发布的《办法》则首次披露了政府将通过哪些渠道来完成这一目标。
按照《办法》规定,政府将通过直接投资、安排新建、回收回购、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等六种方式来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其中规定,对那些在其待建工业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市、区政府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以此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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