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秀东濠涌、海珠的电视塔等拆迁项目的启动,被拆迁户对如何及时领取拆迁补偿款、房屋安全责任谁负、实际用途与登记用途不符如何补偿等问题,十分关注。昨日,市国土房管局专门进行回答,并明晰了一些新出现的拆迁问题。明确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安全应由拆迁人负责;住宅做商铺经营,拆迁仍按住宅标准赔偿等。
拆迁人负责拆迁房安全
市民廖先生近日到市国土房管局反映,越秀区某拆迁工地拆迁人在未与自己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先行拆卸他家周围的房屋、设施,影响了他的居住安全。国土房管局核实发现,拆迁人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卸备案手续就擅自拆屋。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立即责成拆迁人停止施工,要求其先办理拆卸备案手续。
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开始到拆迁工作完毕,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和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由拆迁人承担。
按房产证登记用途赔偿
在老城区,很多沿路面的住宅被改成商铺,那么拆迁时能不能按商铺价值作赔偿呢?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被拆迁房屋实际用途与房地产权证登记用途不符,依据规定以房地产权证注明用途为准。如房地产权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变更为营业性用房的,不但要有营业执照,还应当有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依据。如果没有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依据,那么用作商铺经营的住房还只能按住宅的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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