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重置成本才是房地产业的真实成本
开发商的“暴利”其实还有一个重要来源,这就是土地升值。
假定一个楼盘项目的土地是两年前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楼面价购入的,到销售时,同样土地的楼面价可能涨到了5000元。这时如果开发商以5000元的楼面价计算成本并确定房价,的确可以获得惊人的“暴利”。
但请注意,在经济学意义上,土地溢价所带来的每平方米3000元利润,其实只是财务意义上的利润,也就是核算单个项目时的利润;而并非开发商的真实利润。因为除非开发商从此洗手不干,退出房地产业;否则这3000元并不是开发商的钱,并不能装到开发商口袋里。因为开发商要进行“再生产”,就必须按现价的5000元楼面价重新购入土地。
为了进行再生产而按照现价重新购入相同生产要素所支付的代价,称为“重置成本”。在经济学意义上,最初购入土地时的成本只是财务成本,依照这个成本核算的利润只对税务局收税有意义;对房地产企业的股东来说,这部分“收益”并不能作为“利润”分掉。
很多人在呼吁开发商公布成本时,并没有真正弄明白所要公布的是什么成本。其实,开发商最初的土地购入成本,也就是财务成本,在判断房价有无下跌余地时并无多少意义。房地产企业也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按照重置成本制定价格,才能保证再生产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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