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卖方必须交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为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协议》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当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遂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一审判决卖方继续交房给买方。
合同性质不仅仅看名称
在实际生活中,看待合同的性质不仅看合同的名称,还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从本案可以看出,名称是定金协议,但在内容上不仅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此外,《定金协议》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的违约责任,达到毁约的目的。法律规定了买卖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合同。 (21世纪不动产法务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