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北京地税部门获悉,本市居民卖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商品房的,符合一定条件,可按二者价差计征契税。
地税部门介绍,为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本市对居民将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危改回迁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康居房等房屋上市出售后1年内,该户家庭再按照市场价购买商品房的;或者上述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前1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商品房的,均可按购买商品房与出售已购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此前,此类居民购买商品房需按商品房全款交契税。
地税部门规定,以2009年1月22日为界限,纳税人在2009年1月22日(含)之后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均可享受此优惠政策。如果纳税人已于2009年1月22日(含)之后缴纳契税,应享受优惠而未享受,均可去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对于房屋的售、购房时间的认定,可按纳税人提供的售房合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准予入住证明等相关资料上注明的时间,以符合条件的孰优原则确定。
此外,相关市民的房屋权属证明中,必须注有“经济适用住房”或“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字样。市民有疑问可拨打北京地税局热线12366咨询。(记者赵鹏通讯员张当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