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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贷款首案:购房者要求退还购房款败诉

2008年09月03日 07:18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因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提高而无力购房,杜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已交购房款和印花税15.8万余元。近日,朝阳法院一审驳回了杜女士的诉求。这是二套房贷款政策出台后,本市首起相关退房案。

  【购房者】

  贷款政策变化无力购房

  2007年11月7日,她与北京中联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朝阳区管庄乡远洋一方嘉园某套房屋。合同签订后,杜女士支付了15.8万余元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在杜女士未能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应一次性支付房款,否则视为逾期付款。

  2007年12月5日,国家出台《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其中规定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因杜女士和丈夫之前均曾贷款购房,因此贷款政策的变化导致其无力购买此套房屋。

  杜女士表示,她购房时符合国家的相关贷款政策,其无法预料贷款政策的变化。应认定其购房合同中关于贷不下来款也要一次性支付房款的约定为无效条款。

  【开发商】

  购房时即应晓政策变化

  北京中联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认为,2007年9月27日国家针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出台了相关规定,而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是在2007年11月,因此,对于房贷政策的变化杜女士在购房时即知晓,同时,根据该公司从银行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杜女士及其丈夫在之前均曾贷款购房,因此12月出台的关于第二套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的规定对杜女士并不产生影响。因此杜女士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未能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房款。

  【法院】

  原告夫妻已购过4套房

  法院经审理查明,杜女士在购买此套房屋之前,曾利用商业贷款购买过一套房屋,其丈夫也买过三套房屋。

  据此法院认为,杜女士虽称贷款政策变化导致其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但相关贷款政策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出台,此后的补充关于第二套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的《补充通知》对杜女士并不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驳回了杜女士的诉讼请求。 (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石岩)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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