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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保障房限价房审核标准:与父母同住可算无房户

2008年07月26日 14:10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申请家庭住房由原来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改为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由‘全部家庭成员’改为‘申请家庭成员’,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区别,但意味着今后本市核定保障性住房、限价房申请家庭资格时,标准有所放宽。”昨天,市住保办相关人士解释新出台的《关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时这样说。

  西城区新街口街道的曾先生一家3口一直和父母挤住在一套使用面积58平方米的二居室里,户口也在一起。当曾先生以3口之家申请经济适用房时,按照原来的规定,计算家庭住房面积,要把户口簿上家庭所有共有成员名下的房产都计算在内,曾先生家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就是“58平方米除以5口人”,为11.6平方米,超过人均10平方米的核定标准,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而现在,在《关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申请家庭住房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后,曾先生一家3口就可作为“无房户”申请经适房了。据了解,在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实际申请、核定中,这类申请人有不少。住房面积核定标准调整后,户口和父母在一起的无房小3口有了申请经适房和限价房的机会。

  在保证“无房小3口”可以申请经适房和限价房的同时,为了防止少数家庭将户口从自己住房外把户口迁到父母处,由“有房户”变成“无住房”,或因家庭原住房拆迁,将户口迁出,申请保障房时隐瞒原住房已被拆迁的事实等现象发生,此次新的《通知》中对申请家庭成员户口迁移的时限进行了规定,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迁移户口的(不含从集体户口迁出)应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记者李海霞) 

编辑: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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