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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已刻不容缓

2008年03月08日 14: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3月8日电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梁季阳,今天上午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言时指出,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已是刻不容缓。

  梁季阳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法中没有做出界定或说明。改革开放以来,土地资源被大规模开发利用,目前,不管国防、公共交通用地,还是商业经营性用地,均是以征地为方式,将集体所有的农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费。

  他指出,巨大的价差使得地方政府热衷于“以地生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政府是征地的主体,把双方争议的事项交由其中一方来裁决,显然是不公正的,被征地的农民完全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由于在土地资源利用管理中公权的过度运用,造成了一系列严重问题。

  梁季阳认为,土地管理不当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包括:耕地资源锐减,粮食安全受到威胁;被征地农民失地失业无保障,有失社会公正,社会稳定受到威胁;土地高度垄断经营是导致房价快速上涨的重要原因。

  梁季阳强调,目前,中国的房价已经达到很不正常的高价位。多数老百姓无力购买住房。其主要原因就是房地产的过高暴利。房地产暴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土地出让制度无疑是主要原因之一。

  “小产权房的房价只有大产权房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小产权房是应该禁止的,在法律上是没有保障的,但它在某种程度上提示了一张政府认可的房地产证的价格是何等的昂贵!” 梁季阳说。

  梁季阳指出,在当前土地管理格局中,首先应该严格限制“公权”的运用: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缩小强制性征地范围。确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大型工程项目的征地应该以市场价格足额补偿。

  他认为,对于经营性的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该是非强制性的,应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通过用地者与供地者协商,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集体所有土地流转手续。提高补偿标准可以有效制约土地资源的浪费,并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解决生活保障问题,也会有效抑制地方政府卖地的积极性。在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同时也要尽快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以确保各方权益。

  梁季阳说,只有建立科学、公正的土地使用、流转制度,合理配置与高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土地管理中公权与私权取得平衡,才能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社会和谐稳定,有限的土地资源才能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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