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条例》公布施行,根据土地管理工作需要,还将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根据中国政府网昨日全文公布的《土地调查条例》,我国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2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土地调查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的这一条例共分为总则、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表彰和处罚、附则等七章。
条例规定,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同时,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以便做到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根据条例,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根据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为了保证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组织实施方面,条例明确调查的组织保障、调查的专业队伍要求、调查的人员要求、接受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义务。由于土地调查成果的处理和质量控制,关系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条例规范了调查成果的汇交、统计,建立了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调查成果抽查制度和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制度。
条例指出,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记者 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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