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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宅基地 双方均有错

2008年02月14日 16:19 来源:法制晚报 发表评论

  村里自建房 卖给城里人 后起纠纷 法院判买主腾房获补偿———

  基本案情

  老邵是朝阳区某村的村民,他在村里盖了7间房。2000年,老邵以1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刘某。刘某是北京市城镇居民。2001年12月,老邵去世了。

  2007年,老邵唯一的继承人——其女儿小雪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父亲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返还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

  刘某则称,老邵与她之间的房屋买卖经过了村民委员会的认可,村民委员会还向她征收了买房管理费,因此,该房屋买卖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无效合同。

  庭审中,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7间房进行了评估,结果房屋价款(含装修)为11万余元,设备、附属物价款总价为2.3万余元,区位补偿价为37.7万余元。

  另外,该房屋面临拆迁,小雪则说要求刘某腾退房屋是为自住,并非因为面临拆迁。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老邵与刘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刘某将房腾空交与小雪、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与小雪,小雪向刘某返还购房款10万元、给付刘某补偿款22万余元。

  法官析案

  俞里江法官:刘某是城镇居民,无权在农村享有宅基地,老邵将房屋及宅基地卖给刘某的行为,违背了宅基地享有主体的特定性,该合同应无效。

  合同无效后,刘某应腾退房屋及宅基地交给小雪,其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也应返还。小雪既然以继承人名义主张权利,就应当返还刘某房屋价款10万元。

  同时,由于刘某对房屋存在新建、增建情况,对于该部分增值价值,应由小雪负责补偿。对于区位补偿价部分,虽然小雪说要求刘某腾房是为自住,但该地区面临拆迁属于事实,如果小雪取得的房屋及宅基地被拆迁,小雪基于此可获得巨额利益。

  因此,基于小雪的父亲与刘某在房屋买卖中均存在过错,所以法院根据评估报告判令小雪给付刘某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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