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感言
市人大代表王玉梅:
我将在市“两会”提出专项建议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目前的所谓“私搭乱建”的建筑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业主在自己的房产之上新添建筑;另一种是占用小区共有部分土地的建筑。
第一种情形,主要是违反规划、市容管理的规定,应分别由规划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处理;第二种情形,直接侵害了小区内的其他业主的权利,其他业主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主张其权利。同时,这些建筑也违反了城市市容的管理规定,可依《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27条之规定处理,即可依法强制拆除。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有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的义务,而一般的小区管理规约中都会有禁止“私搭乱建”的规定。对于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制止,也有义务制止。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也有义务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此等违法行为,并有义务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鉴于纠正违法行为的损失很大,受害者维权也困难,相关的管理部门更应当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上述违法行为。如果知情业主、物业及时举报违法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应该可以避免现在出现的违法建筑“难拆”的困境。从另一个角度看,或许正是因为过去执法不严、违法未究,即纵容了违法行为,又使更多的人本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加入到了违法行列。 在即将召开的北京市“两会”上,我将提出一个“关于解决住宅小区私搭乱建问题”的建议。(韩娜)
市规委: 改扩建未经审批全属违建
市规委法制处负责人明确表示,小区内业主的私搭乱建和改扩建全部属于违法建设。因为无论是联排别墅也好、普通住宅楼也罢,整个住宅项目是一个大产权,房子的规划是在开发商盖楼时经过规划部门统一审批的,单个业主没有土地的使用权,只有房屋产权。在此基础上改变原有规划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即使业主来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部门也不可能批准,现有的这些全部属于“无证建房”,一旦确定当事人属于“无证建房”,执法权就归属于城管部门。
根据《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的相关规定,目前只有平房院里的私宅才有权经过合法的规划审批后对房屋进行翻新和扩建。市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一些历史遗留原因,过去一些平房院的私宅主人具有住宅的土地使用权,目前,这部分房屋已经不多了。
对于这部分私宅,要想翻建也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只能遵循“原拆原建”的原则,即在原来地基上,按照原来面积、层高重新翻建,不得增高、增建。此外,私有房屋翻建和扩建需要符合城镇建设规划;要以自用为目的,如果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私有房屋翻建和扩建应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市规委提醒市民,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若发现社区内存在私搭乱建现象,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举报。市规委24小时投诉热线是68056699。(王娟)
市建委: 花园绿地归全体业主共有
针对小区内的私搭乱建,作为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市建委是否也应该出面进行管理呢?对此,市建委施工处负责人表示,市建委颁发施工许可证只针对国家和企业投资的项目,一般要求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在此标准以下的工程改扩建只要得到规划部门的审批和许可就可以。也就是说,别墅区内、小区内的改扩建不用申领施工许可证,不归市建委管理。
许多小区内的违建都是建在号称“开发商送的花园内”。对此,市建委房地产市场交易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发商根本无权赠送花园,因为《物权法》中明确赋予了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使原来模糊的公有产权,明确为共有产权;公有是属于单位的,共有则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和绿地当然是属于所有业主共同所有的,开发商无权赠送。
该负责人表示,现在的实际情况往往是,承诺赠花园的都是高档别墅区,而且是每个业主都享有这个权利,因此业主之间不会产生太大矛盾,所谓“民不举官不究”。但是一旦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直接依据《物权法》提起诉讼。起诉后,即使业主与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私有空间内的景观归业主所有,合同也会视为无效。(王娟)
市城管: 违建逾期不拆将被强拆
日前,本市首次明确了城管14类处罚权,其中就包括了“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建设行为”。市城管执法局法制处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对于违法建设处理的过程:城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将会立案调查,经过现场调查取证后,向规划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并约见当事人做询问笔录。调查属实后,将要求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对建筑物按照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对构筑物、其他设施处以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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