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一:是否应统一标准
各行其是危害多 VS 不宜强求统一
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标准,理由如下:首先,没有统一的标准,商业银行各行其是,势必造成放贷市场的混乱,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央行既然要干预,只有统一标准才能达到有效调控的目的。第二,如果界定标准不统一,监管部门的细则又迟迟不出,从而造成不同的市场猜测,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第三,对有购买“第二套住房”需求的购房者是一个打击,由于政策不统一,他们难以决定,影响生活和投资,会造成对国家政策的不满。第四,不统一标准,还会造成各商业银行间的无序竞争,最终损害购房者的利益。第五,如果各银行在具体操作中不能相互协调,可能会给房地产投机者有机可乘,加剧炒房的热度,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六,如果标准不统一,还会造成夫妻为购房突击离婚、假离婚的现象,不利于社会稳定。
(河南省信阳市师河区法院 薛飞)
各商业银行对“第二套住房”认识不一是正常现象,没有必要强求统一认定标准。因为,所谓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特征决定了其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目标。所以,各商业银行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中,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来确定标准,一方面控制风险,另一方面赢得利润,实现效益与风险的最优化。当然,前提条件是不违反监管机构的禁令,不超越监管机构确定的硬杠杠,这不光是控制风险的需要,更是实现宏观调控的需要。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各商业银行灵活调整信贷标准,按照自己的理解,在通知规定的范围内来细化认定标准,这不仅可以提高可操作性,更可以促进各商业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庾向荣)
话题二:如果统一标准
从宽认定 VS 从严要求
笔者认为,应统一从宽认定,即应以个人为标准进行认定。首先,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并不存在全面的泡沫,相反,这是一个正在迅速发展的、新兴的市场。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住房的总价值只是国民生产总值的1.7倍,而日本在1989年房地产市场泡沫高涨是4.5倍,香港在1997年是7.5倍。在此情况下,出台过严的控制政策,只会影响该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其次,现阶段我国国内消费需求严重不足,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出口拉动,如对房地产施以过严的抑制政策,势必会进一步加大我国经济发展的对外依赖程度,对经济增长有消极影响。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应九根)
各银行对如何界定“第二套住房”标准不一,权威部门应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统一标准,以免严肃的房贷政策成为可松可紧的“松紧带”。要制定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应该从严要求。我们知道在对法律的解释方法中,目的解释是重要方法之一,同样,在对文件解释时也应该遵循文件制定者的目的。出台该项政策的目的是要抑制房地产的过度投机,因此从严认定“第二套住房”是应有之义。在具体操作中,应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考量,因为一个家庭贷款买房之后,夫妻双方都有偿还贷款的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以家庭为单位确定房产套数应该更加合理,也便于操作。
(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检察院 李 弘)
话题三:建议
以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标准 VS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标准
笔者认为以人均住房面积为依据统一“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比较科学。具体的认定办法是:先由官方公布出本年度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假设2007年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7平方米,如果购买住房的家庭或个人的第一套住房现有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高于或等于27平方米这个标准的,那么这个家庭或个人购买的商品房就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如果购买住房的家庭或个人的第一套住房现有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7平方米这个标准的,那么这个家庭或个人购买的商品房就不能认定为第二套住房。这样既能限制现有住房面积能满足居住的家庭或个人购买“第二套住房”,又能使现有住房面积不能满足居住的家庭或个人在改善住房条件时能得到银行的帮助。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法院 杨如意)
打击投机者,让楼市投机甚至是投资风退潮,改变楼市的心理预期,可以说是此次房贷新政的指向所在。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此次房贷新政出台也可起到“防微杜渐”的功效,避免信贷危机的发生。笔者建议,由于房地产调控本身具有复杂性,涉及土地、金融、财税等多个领域。对炒房一族到底有多大的约束力,目前还很难说,因为有相当大一部分投资者根本不需要通过银行借款买房。但毫无疑问的是此次信贷政策对遏制炒房将有直接作用。在目前对“第二套住房”界定比较“混乱”的情况下,不切实际的盲目界定统一标准是不合时宜的,而是应当根据国内地区差异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实施标准不能简单的实行“一刀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院 李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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