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深圳市)新物业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昨日,市国土房产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条例进行深度说明。据了解,条例许多制度开创了国内物业管理立法之先河,其中,依法治理老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小区重点。
物管公司改称服务企业
今年9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市物业管理发展进入崭新阶段。
在此次条例中,物业管理公司已全部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相应地也使用了物业服务活动、物业服务收费等新措词。有关人士表示,这样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利益,突出企业只是为业主提供一种服务。但是,这项工作是一种管理,因此条例仍沿用了“物业管理”名称。
据了解,物业管理来源于对建筑物、房屋的管理,借鉴的是香港的提法,名称本身是科学的。
市国土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处长李倩表示,下一步,我市将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等开展万人培训,全部工作将于年底结束。同时,国土部门还将制定一系列配套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的处罚细则也将于年底颁布。
选聘“管家”一律公开招标
物管条例针对建管不分、前期物业管理矛盾频发的问题,对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原则上规定住宅物业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统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度”,同时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通过出台条例的配套文件,筹建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形市场,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交易平台,使我市的物业管理服务市场更加科学、规范和透明,有效防止个别业主委员会在选聘问题上暗箱操作,损害广大业主利益的行为。
老管家拒不退出将受严惩
业委会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后,老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管理权及相关资料,此类纠纷往往关系到小区秩序维护,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物业监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我市每年有近30家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其中有6家左右老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选出新管家之后仍拒不退出。对此问题,我市原来的条例没有作出规定,此次,新条例对业主权利的保护措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善。
新物管条例专门针对此类违规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手段。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逾期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先是给予其一定期限责令限期退出;仍不退出的,采取经济制裁手段责令退还物业管理服务费并行政罚款;逾期三个月不退出、情节恶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一百二十一条还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还将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董超文 卢博林 虞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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