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稿(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市交委公开征集对《条例》草案稿的立法建议和意见。《条例》规定,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包括小区露天临时停车场、人防工程停车场等,其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出租。建设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在建筑区划内充分公示后没有业主愿意购买或承租的,可以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
据了解,2000年至今,广州市民用汽车年均增长9万辆,年均增长率达16.9%,从2000年的36.27万辆增长至目前的100多万辆。由于车辆的增长远远高于停车泊位的增长,停车泊位供需矛盾引起的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区域存在居民住宅区夜间停车难,行政、商务及医院等公共场所日间停车难,以及综合交通换乘枢纽停车难等问题。针对广州市停车场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广州市有关部门决定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
新规解读
不得出售或出租业主共有车位
根据规定,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包括小区露天临时停车场、人防工程停车场等,其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出租。建设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在建筑区划内充分公示后没有业主愿意购买或承租的,可以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建筑区划内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此外,停车管理单位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上施划车位,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并符合国家交通安全标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咪表泊车被盗车场不承担赔偿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的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使用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财物。在停车期间,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停车场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占用消防通道的;未采取防止车辆碾压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非配套)停车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需要,已在道路上设立的人工收费停车站场应当根据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逐步撤销。
停车场不开发票车主可拒付费
《条例》还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此外,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进入非专用停车场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及时报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进入非指定停车场停放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所发生的费用由驾驶人承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能后的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严格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规定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不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或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每车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停车泊位方案应公告社会
《条例》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停车泊位方案。道路停车泊位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及消防畅通;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方便市民停车;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设置适当的免费临时停车位。道路停车泊位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投入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费率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牌。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或者增加道路停车泊位。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使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