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8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也正式颁布实施,市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购买、租赁资格,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办理。
政策解读
街道乡镇设立审核窗口
按照新的住房保障办法,根据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和资产状况确定保障对象和准入标准,并建立了市、区、街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管理制度。为方便群众办理手续,由过去市里一个资格审核窗口扩大到全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市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购买资格,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住房保障分期轮候
新的住房保障办法建立了分类供应、分期轮候的制度。已经通过审核、进入轮候的家庭,应定期申报家庭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检查或复核,并组织摇号配租配售。
按照新的办法,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标准和规定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轮候,经审核合格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来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经济适用房只能自住
新办法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作为保障住房使用。
骗购经适房将受严惩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格审核窗口近期全面开放
目前,市、区、街乡三级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已基本建立,各街道、乡镇的资格审核窗口将于近期全面开放,受理市民申请。同时,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制定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管理办法和上市交易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销售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将于近期陆续出台。而下批摇号工作也将在国庆之后全面展开。(作者:邵泽慧 转载时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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