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自在他人定做的家具上刻上自己的名号,木匠王某被诉至密云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定做人损失3000元。
去年6月,侯某找到王某准备打置一套红木家具。两人口头约定,由王某按侯某提供的红木木料和样式制作一套红木仿古家具。完工后,侯某发现家具上都被刻上了“丙戌息庐制”、“王息庐制”的字样,而“息庐”正是王某的艺名。认为王某私自在家具上刻自己的艺名,造成家具贬值,侯某向王某索赔1.5万元。
庭审时,王某对私自署名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坚持认为他有权在家具上署名,且侯某制作家具的目的是自用,刻字不会对家具价值造成贬损,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定做合同的承揽人,应按定做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刻字并非家具制作的组成部分,王某未经侯某许可私自在家具上刻字显属不妥,应承担违约责任。(高健 侯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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