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汤莉娜在新房装修之后,请装潢公司代购了5万元的家具,不料这套家具竟是劣质产品,但装潢公司以代理人不承担退货责任为由拒绝退货。近日,闸北区法院判决,装潢公司应退还汤莉娜家具款5万元,汤莉娜应退还装潢公司代购的所有家具。
两年前,汤莉娜委托某装潢公司对松江区的一套房屋进行装修。期间,装潢公司提出屋内家具由公司负责采购,并出示了所供家具的实物照片及报价表。汤莉娜同意按照片要求供货,并全额支付家具款5万元。家具到货后,汤莉娜发现装潢公司所采购的家具存在无产品合格证书、无使用说明书、无购买发票、工艺低劣、气味刺激等严重问题。汤莉娜与装潢公司多次交涉,还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了投诉,但装潢公司仍拒绝退货。去年年底,汤莉娜起诉到法院要求装潢公司返还家具款5万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
法庭上装潢公司认为,汤莉娜和装潢公司之间并非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公司是受汤莉娜委托无偿代为购买家具,行为后果应由汤莉娜承担。如果家具质量有问题,汤莉娜应向销售家具的厂商主张权利,装潢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装潢公司作为汤莉娜的代理人,应按汤莉娜指示谨慎处理委托事宜。装潢公司购买的家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装潢公司未能提供其所购买的家具属合格产品的任何证据,所以装潢公司未能履行应尽职责,在完成代理事项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赔偿汤莉娜因此遭受的损失。装潢公司未向原告提供所购家具的购买发票,使汤莉娜无法因质量不合格而向家具生产商或销售商行使要求退货的权利,装潢公司也应承担退货及返还家具款的法律责任。(陆慧 胡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