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建设写入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这是史上头一次,这也被公认为是今年"两会"的最大亮点之一。
在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
不过,廉租房建设的现状和进展并不令人乐观,尤其是资金问题,已经成为推进廉租房建设的一大瓶颈。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2006年,全国开工建设和收购廉租住房5.3万套,建筑面积293.68万平方米——仅完成计划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足。
“1号提案”3月2日,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了两份政协提案。在这两份分别题为《关于发展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提案》、《关于强化住房保障职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建议》的提案中,它们共同指向一个相同的对象:廉租住房。提案建议,加大各级财政对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适时建立住房保障基金以及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能,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目标责任管理。
而在今年“两会”期间,民革中央向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议》的提案一经确定公布,便受到参与“两会”的代表、委员高度关注,被本次全国政协会议提案组定为第1号提案。
“但廉租房现状和进展却并不令人乐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学术委员会主席陈祥福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为陈祥福的话做例证的是: 目前全国仍有4个地级城市,以及141个县级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低、廉租住房建设进展缓慢的情况依然存在。很多未建廉租房的城市给出的理由都是资金问题。
资金问题未获解决
“未能及时建立廉租房制度,除了地方政府重视不够的主观原因,客观原因就在于这些城市普遍是‘吃饭财政’。” 陈祥福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记者从建设部有关部门了解到,自从2004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出台以后,考虑到各地财政相对紧张的实际情况,对于廉租住房资金问题,一直是坚持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如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一部分,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捐赠,地方在住房建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或从直管公房租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等。
“但目前我国除个别城市外,多数是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或者由政府主管部门自筹解决部分资金。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支付管理费用后,剩余资金有限,不足以支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建设部门行政负责人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因此,财政资金支持不足、来源渠道不规范、资金不稳定成为建立廉租住房制度面临的最突出问题。”该人士表示。
这种情况在西部地区尤为明显,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该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数量较多,但由于大部分地市财政资金紧缺,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净收益有限,住房保障资金匮乏,导致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住房保障能力不足。
从20%到5%:地方与中央的博弈
为解决廉租房建设的资金问题,去年下发的国办发(2006)37号文明确规定: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之后,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具体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左右核定。
“按照建设部的构思,是与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联动,探索开展对低收入家庭实行廉租房政策的试点工作,允许试点城市适当提高土地净收益中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设的计提比例。根据各地可用资金水平和保障范围,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一位相关部门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具体计提比例,建设部曾建议提高到15-20%。但相关部门认为各地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不宜作统一规定。”该人士透露。
粗略算一笔帐,假设这一比例从5%提高到20%,以2004年全国土地出让净收益为2339亿元计算,全国每年将有约468亿元可用于廉租房建设。
但是这貌似简单的“比例”,却给许多城市带来了大大的“难题”:据今年2月14日建设部对2006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的通报,目前仍有166个地级以上城市未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开始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究其原因,还在于我国各级政府的土地收入是投资扩张的主要驱动力。现在要把这笔用于发展的钱,转到住房保障上来,多少有点心不甘、情不愿。这也是迟迟不愿意明确‘比例’的主要原因。”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学术委员会主席陈祥福说。
有业内人士认为,从15-20%到“5%左右”,土地出让金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的减少,可以视为地方政府与政策制定者相互搏弈的结果。事实上,即便这“5%左右”的比例,也难以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保障,因此,廉租住房建设的滞后也就不难理解了。
“督促令”面临考验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破解廉租房资金困境,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关键在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积极努力,使得廉租住房建设不再被“悬空”。
针对这种情况,在民主同盟中央委员《关于发展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提案》中提出了这样的建议:制定《住房保障条例》,明确住房保障的责任条款,强化制度的具体实施,建立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实施住房保障的推进机制、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去年建设部曾就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进行专题调研,在关于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研究报告中,特别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能以及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现行的廉租住房政策,完善住房租赁补贴方式,逐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等政策建议。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建设部长汪光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再次强调了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要在 2007年年底前建立,否则“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
在此之前,建设部有关有关负责人就已经发出了“督促令”:尚未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比例的城市,要在2007年一季度予以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要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2007年三季度对各地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廉租房建设的各项政策已经明确,尤其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已经确定,如果不能正确执行,那就是地方政府是否落实中央政策的问题。”相关部门一位内部人士对记者说。(记者 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