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需按经济适用房有关政策执行,即按新房、老房之分补交不同的土地收益价款。
日前,北京市建委、北京市政府住改办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按照经适房管理。再上市出售时,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适房产权管理住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
根据经适房的再上市政策,以2008年4月8日为新房或老房的分水岭。此前签订购房合同满五年的房屋,按售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价款;此后签订购房合同满五年的房屋,则根据原购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另外,购买不满五年的房屋,将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原价回购或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