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毛坯房存在的种种问题让购房者头痛不已,中央和地方政府也一再发文明确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装修到位,但毛坯房在目前市场上仍是主流产品。由于全装修房毕竟还有一个较长的推进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毛坯房的质量体系迫在眉睫。
全装修房是大势所趋
全装修房是住宅开发的必由之路。毕竟毛坯房只是一个半成品,全装修住宅才是一个完整的产品,也是市场的需求。在欧美等房地产业发达国家,美观的精装修是置业不可忽视的标准。一项统计显示,海外市场全装修楼盘已占到70%的市场份额。而在江苏省全装修房较多的南京、苏州两市,全装修房所占的市场比例也不过10%至15%。
业内人士称,传统住宅的生产方式是手工作坊式的,而全装修房的生产方式是科技密集型的规模化工业生产,开发公司、建筑公司、设计单位、布品生产企业、家具生产企业和建材品牌连锁店可以形成一条有规模的产业链,体现出规模化和产业化的优势,并且省时、环保。
毛坯房导致野蛮装修、噪音和环境污染是一大通病,如有的新建居民小区在装修期间,业主们各自为政的装修工程,常常是拆东墙补西墙,造成垃圾成山,让一些高尚住宅小区的环境大打折扣。而已先期装修完毕入住的业主来说,邻居家传出的电钻声、工具敲打声更是让其感到不堪其扰,由此引发的邻里之间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
而毛坯房最大的弊端则是业主凿墙打洞的野蛮装修、随意改造给房屋带来的安全隐患。如一些业主在装修改造时,并不知道剪力墙里是钢筋混凝土,既承重又抗震,而常把房屋的框架结构剪力墙拆掉;有的业主在装修时,竟“抡起大锤”,把客厅通往阳台,餐厅通往阳台、厨房、次卧等承重墙都敲掉了,硬是把新房变成了危房。江苏省连云港市有关部门今年以来共接到了1000余起有关野蛮装修的投诉,在这些投诉中,对于拆除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投诉占了一大部分。
取消毛坯房亦有隐忧
尽管以节能环保为核心营建人居环境是大势所趋,但取消毛坯房,供应全装修房,对广大购房者而言,好事亦有隐忧。前不久,江苏苏州相城区一家楼盘悄然把部分房源的精装修部分拆掉,还原为毛坯房销售。开发商之所以要这样做,其实也很无奈。因为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调整之时,精装修房不仅加大建设成本、占用资金,更拉升了价格,使得房子更难卖了。开发商在不愿意明里降价的情况下,不得已只有选择了这样的方式暗降房价。
从表面上看,这仅仅是当前众多开发商不愿占用资金加大成本建造全装修房的一个缩影,但其背后隐藏的却是全装修房价格高、难以刺激销售的尴尬。
从另一个角度看,全装修房标准化菜单造成的个性化缺失,也常为购房者所诟病。不少购房者担心强制推行全装修房后,城市里到处都是成品装修房,真正实现了拎包入住,可是这种由开发商强加在自己身上的模式化生活空间,也使得他们觉得有一种被剥夺装修自由的感觉。或许,正是基于消费者这种心理,不少开发商尽管建造全装修房,但他们通常也在装修时特意留下装修“空白”,为的就是让业主们入住后能有个性化展示的空间。
此外,全装修房的透明度不高,市场规范没有完全形成,由此引发的质疑和投诉持续不断,也是困扰全装修房发展的一个因素。如不少全装修楼盘采用传统的“大而全”的开发模式,设计、施工、布品、监理等环节,全部由开发企业一家包下来,由此可能导致材料质量、施工质量等问题。而粗糙的全装修房所造成的改造浪费更令人触目惊心。比如,业主如果想改造一个橱柜,要牵涉到墙面、地面等一系列改动,由此形成的费用可能比毛坯房的装修费用更高。
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有鉴于此,要唤起购房者对于全装修房的消费信心,关键还在于细致的监管规范。为促进全装修房的推广,江苏省已经做出一些有益的制度探索。比如为了约束开发商的诚信,正在建立“开发商信用档案”,对开发商全装修房的监管也纳入其中,如出现不诚信的行为将记录在案,在今后开发过程中将受到种种限制。南京市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对全装修房实行“一房一验”,包括对装修单位的资质、施工图纸、水电等项目的审查,还将对施工过程中所用的人造木板、涂料、天然石材等主材进行甲醛含量、放射性等相关指标的检测。
全装修房的健康发展,无疑有赖建设标准和交付使用标准的细化。目前,全装修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缺位,还需要出台全装修房的具体标准,切实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此外,由于全装修房毕竟还有一个较长的推进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毛坯房的质量体系迫在眉睫。
针对毛坯房的结构设计等缺陷给购房者带来的烦恼。有购房人建议:能否提供全框架住房,既能减少浪费又能满足购房需求。但完全的框架结构房也有利有弊。对开发商而言,房子不做墙省钱省力,且还能由此“消灭”空鼓和裂缝。但对老百姓而言,虽然可以自由分割,但由于需要进行墙体构造,如果新旧墙体接触不好,就会开裂。在此情况下,最根本的解决方式还在于彻底改变毛坯房验收体制。尽管现在不少地方房屋质量验收,都实行了“一房一验”,但大都实行的是质监站竣工验收备案制,说到底,依然是开发商和施工单位自己验收,他们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显然有失公允。因此,有必要设立完全独立于开发商和质监站的“第三方验收”单位,明确其名称并通过立法明确其责任和义务。(作者: 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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