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朋友购房所得报酬要交四种税费
2008年08月19日 08:56 来源:广州日报
“旧业主介绍新业主购房,每成功介绍一人可获现金奖励。”不过就有业主向税务部门投诉,说开发商不履行最开始的“现金奖励”诺言,竟然要从“奖金”中扣掉将近20%的费用。
“怎么有这么不讲信誉的开发商!”近日,李小姐成功介绍一位朋友在增城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为80万元。根据开发商的承诺,李小姐可从开发商处获得相当于楼款0.2%的现金作报酬。然而,令李小姐不明白的是,她本来可以拿到1600元奖励,但到手的却不到1400元,开发商解释是“正常扣税”,为税务机关代扣了相关税费230.4元。
李小姐随即投诉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的解释是,“扣税是应该的。”今年以来,广州不少楼盘推出各种促销手段,如“旧业主介绍新业主购房可免收一年物业管理费”、“成功介绍可获现金奖励”等。“但很多业主都不知道要交税,开发商也不愿意事前告知。”
针对李小姐的投诉,广州市地税部门表示,个人介绍朋友购买房产,由此而得到的管理费、现金或其他收益,属于个人从事中介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几种。
税务部门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李小姐获得的现金报酬需缴纳的营业税:1600×5%=80元;城建税:80×7%=5.6元;教育费附加:80×3%=2.4元;个人所得税:(1600-80-5.6-2.4-800)×20%=142.4元,以上几种税加在一起应缴税费合计为230.4元。(记者 谭德波)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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