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郝先生致电天通苑售楼处,被告知自己与顺天通集团签署的天通中苑经济适用房期房《认购协议书》已于2006年作废。郝先生认为,顺天通集团没对他及时告知,导致自己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在开发商处压了一年,耽误了买房。
事主:不知《协议书》作废
2005年12月28日,郝先生将自己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交到了天通苑售楼处,并与开发商顺天通集团免费签署了天通中苑经济适用房《认购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了郝先生认购期房的详细地址,并标明《协议书》是购买该地区经济适用房的重要依据,而具体签约时间将另行通知。
昨天,郝先生听说天通中苑的经济适用房已交付业主,自己却从没接到签约通知。他立刻致电天通苑售楼处,却被告知,郝先生认购的经济适用房需全部卖给拆迁户,之前签署的《认购协议书》已作废。
售楼处:只能领走《核定表》
“我们也没办法,他只能拿着《认购协议书》和身份证来售楼处领回《核定表》。”昨天下午,天通苑售楼处工作人员称,政府规定,这批经济适用房只能卖给拆迁户,但她不清楚规定的颁布时间。对于为何没及时通知郝先生,该工作人员没有作出解释,只称现在的惟一方法就是自行将《核定表》领走。
建委热线:开发商不负责
记者从市建委便民热线了解到,2005年底,北京市政府发通知规定,经济适用房销售权归政府所有,开发商不能私自销售。
“签协议书时,可能开发商手里也有几套经济适用房,但通知一出来,这些房就不能卖了。”便民热线工作人员称,如郝先生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已过期,可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补办,而开发商没及时通知郝先生的行为,肯定是不负责任的。他指出,郝先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损失应由事主举证
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的吕峰律师表示,如开发商知道或应当知道根据政府相关规定,郝先生不具备购买这批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仍与其签署《认购协议书》,那么开发商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郝先生因此受到的损失。而具体损失,应由郝先生举证。
吕律师说,如政府的相关规定是在《认购协议书》签订后才出台的,那么任何一方都不用承担责任。(胡楠)